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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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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變法
變法前的形勢
“慶曆新政”失敗以後,“三冗”問題越來越嚴重,官吏們又紛紛要求改變現狀,並認為均稅法也遭罷除是失策。
皇祐三、四年(1051、1052)間,滄州(今屬河北)知州田京、博州(今山東聊城西北)知州蔡挺,都進行過均稅。
滄州的均田稅在至和元年(1054)被明令取消。
博州的均稅法雖被採納,推行於全國,實際是不了了之,嘉祐四年(1059)八月,舊事重提,又派孫琳等四人分往諸路均田稅,實際上也只是為了應付官吏們的議論,並不認真推行。
孫琳前往河中府(今山西永濟),用千步方田法均田稅,遭到歐陽修的反對,三司判官張田從朝廷財政收支考慮,建議皇帝祭祀活動後給官吏的賞賜應稍有減少,被認為有虧國體而被貶出任地方官。
宰相富弼、韓琦,和歐陽修一樣也已不再贊成改革。
這反映了當初積極支持“慶曆新政”的官員,現在大多認為維持現狀為好。
嘉祐八年(1063)三月仁宗死,宗室趙曙入繼帝位,是為英宗,因病由仁宗皇后曹氏垂簾聽政。
英宗病癒後處理的政事,仍須經曹太后復審後才能施行,治平元年(1064)五月中旬,曹太后勉強撤簾還政。
英宗提出:
“積弊甚眾,何以裁救。
”①也關心國家財政及“冗兵”情況,希望改革積弊。
然而首相韓琦、副相歐陽修、樞密使富弼都沒有支持改革的意向。
加上尊奉英宗已故親生父母的禮儀問題,成為英宗時最重大的事件。
直到治平三年九月,英宗才又提出“去冗官之患”②,並對官員考績升遷官資的制度作了一些改革。
但是,英宗於次年正月去世,他的改革願望只能留待太子趙頊去進行。
趙頊即位,是為神宗。
王安石變法
宋神宗即位前即已關心國家大事,僚屬韓維不時將好友王安石的見解告訴神宗。
王安石曾於嘉祐四年(1059)上《言事書》
,列舉時政弊端及改革意見,雖未被採納,卻代表了要求改革者的共同意志,聲望日益高漲。
神宗即位時,王安石已經獨負天下盛名多年,司馬光也說大家都認為只要王安石當政,“則太平可立致,生民鹹被其澤”①。
宋神宗即位不久,即召王安石赴京,但王安石引病不赴,神宗即令王安石就在本地任江寧(今江蘇南京)知府,同年召為翰林學士兼侍講。
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首先創設變法改革的指導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由王安石和樞密副使韓絳兼領,呂惠卿任“檢詳文字”,章惇為編修三司條例官,曾布任檢正中書五房公事。
同年七月至十一月先後頒佈實行均輸法、青苗法(常平法)、農田水利法,熙寧三年五月,廢“制置三司條例司”,並其職權歸中書(宰相府),司農寺成為推行新法的機構,呂惠卿改任判司農寺。
同年十二月,王安石與韓絳同時拜相,變法一直在守舊派的攻擊和變法派內部意見不一致的艱難情況下進行。
①《續資治通鑒長編》
卷201,治平元年四月辛亥。
②《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08,治平三年九月丙辰。
①《司馬溫公文集》
卷60《與王介甫書》
。
熙寧七年四月,王安石在實行免行法時,受到神宗和曾布的聯合抵制,辭相就任江寧知府,呂惠卿升任參知政事。
八年二月王安石複相,受到呂惠卿的攻擊,神宗對王安石的意見也事多不從,加上愛子王雱病死,精神受到重大打擊,遂力請辭相。
同年十月王安石第二次罷相,出任判江寧府,次年六月又辭官閒居江寧,元祐元年(1086)四月去世。
以富國強兵為核心的諸新法
王安石推行的新法,無不是為了富國強兵,正如王安石所說:
“修吾政刑,使將吏稱職,財穀富,兵強而已。
”①
1.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實施的第一個新法,以朝廷的支出所需決定調運的數量,可以“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節省購價及運輸費用,達到“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
國可足用,民財不匱”的目的②。
2.青苗法。
同年九月推行,也稱常平法或常平新法。
以各路常平倉、廣惠倉所積存的一千五百萬貫、石以上的錢、穀作本錢,糧價貴時以低於市場價售糧,糧價賤時以高於市場價收購。
並參照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讓缺錢糧的農戶根據需要向官府借錢,糧食收穫後還官,稱為青苗錢。
熙寧新法以每年正月、五月,由農戶自願向本縣官府借貸,各等戶都定有限額,糧食收穫後隨交納夏、秋稅時歸還,加息二或三分,遇重災允許延期歸還,以收“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的效果③。
3.農田水利法,同年十一月頒佈。
獎勵各地“開墾廢田、興修水利”①,由受益民戶按戶等出工出料興修。
如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向官府借貸;再不足,則由官府勸導富戶出借,依例計息,由官府催還。
4.免役法,也稱募役法。
王安石向神宗說:
“農以去其疾苦,抑兼併,便趣農為急。
此臣所以汲汲於差役之法也。
”②新法免除了原先民戶按戶等輪流到官府服差役(舊法稱為差役法),改為官府出錢募人充役。
官府向原先充役的農村上三等戶按戶等徵收“免役錢”,向城鎮上五等戶及農村原先不服差役戶按戶等減半徵收的稱“助役錢”,還各加征十分之二稱為“免役寬剩錢”,以備災年使用。
熙寧二年十二月公佈辦法徵求意見,次年十二月在開封府試行,四年十月才正式向全國推行。
5.市易法,熙寧三年,王韶在秦州(今甘肅天水)古渭寨(今隴西)設市易務,以官錢為本,控制與西北少數民族的貿易。
五年初,草澤(平民)魏繼宗上書建議在首都開封設市易司,控制首都市場,增加政府收入。
同年三月頒佈市易法,先在開封設市易務,後在杭州、廣州、揚州等地設置,首都市易務改為都提舉市易司。
市易機構以官錢作本,收購市上的滯銷貨物,商販可以金銀產業為抵押向市易機構賒購貨物販賣,半年或一年後歸還,加息一分或二分。
對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增加官府收入,均有作用。
①《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0,熙寧四年二月庚午。
②《宋史》
卷186《食貨志》
下八《均輸》
。
③《宋史》卷176《食貨志》上四《常平》。
①《宋會要輯稿》食貨1之28。
②《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0,熙寧四年二月庚午。
6.免行法。
宋代都城開封的工商行業除納賦稅外,官府所需物品、人工均向各行業攤派。
熙寧六年,肉行徐中正等提出“乞出免行役錢,更不以肉供諸處”。
這年七月實行免行法,各行依據獲利多少按月或按季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後,“與免行戶祗應”①,或“官為雇人代役”
②。
7.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八月頒行,每年九月縣官主持丈量土地,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計四十一頃六十六畝多,以肥瘠分為五等作為納稅的依據。
以各縣舊有稅額按土地等級,由各戶實際擁有頃畝數平均負擔。
原先富戶隱瞞田產、人口,偷漏田稅,以及農戶的田產出賣後仍負擔田稅等田賦不均的情況有所改變,官府也增加了稅收。
8.將兵法。
為了減少軍隊人數,減少軍費開支,改變“更戍法”所造成的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缺乏訓練,戰鬥力下降的狀況。
從熙寧二年開始精簡軍隊,壓縮編制,到元豐八年(1085)禁、廂軍總數減為80萬左右,比原先減少30多萬。
熙寧七年,為了提高戰鬥力,首先在華北實行“將兵法”,共設置37將,不久又在西北設置42將,元豐四年又設東南13將,共92將。
每將戰士多的上萬、少的在3000以下,每將設將、副將各一人,選擇有作戰經驗和有才能的人擔任,東南諸將3000人以下的只設將。
“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庶不為無用矣”③。
9.保甲法。
改革派趙子幾首先提出,開封府郊縣原先曾有民戶自相結合組成保甲以維持地方治安。
熙寧三年十二月因而頒佈《畿縣保甲條例》
,每十戶為一保,設保長;五十戶為一大保,設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設都、副保正。
主、客戶每戶(後改為只有主戶)二丁以上,一人任保丁,置備弓箭,進行訓練,每大保每夜輪差五人“巡警”,並實行保內連坐法等。
首先在開封地區實行,以後逐漸推行於全國,保丁“教藝既成,更勝正兵”,“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
保甲法除了維持地方治安外,還部分地代替軍隊,達到“消募兵驕志,省養兵財費”的目的。
①
10.保馬法,是為了解決軍馬缺乏而令民戶養馬的新法,全稱為保甲養馬法,開始於熙寧五年五月實行於開封府屬縣,次年八月推行於整個華北地區,定額為8000匹,後增至1萬匹。
民戶自願養馬,每戶一匹,最多二匹,官府供馬或自買馬官府給錢,每養一匹馬每年可免“折變緣納錢”14400文等優待辦法。
王安石辭相以後,元豐三年二月,改行“戶馬法”,也稱“物力戶養馬法”(養馬地區與保馬法同)。
凡城鎮家產每3000貫、農村5000貫(後也改為3000貫)強制養馬一匹,最多養三匹,民戶自費買馬,初定共該養馬1.16萬多匹。
到元豐七年二月,又令京東、京西兩路停止實行戶馬法,改為每一都保養馬50匹,每匹給價錢10貫,另有其他優待辦法,以後又有所變化,也稱保馬法,可稱之為“都保養馬法”,兩路共應養馬10萬匹左右②。
①《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44,熙寧六年四月庚辰;卷246,熙寧六年八月丙申。
②《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08,元豐三年九月甲子。
③《宋史》卷141《兵》
二《將兵》。
①《宋史》卷192《兵》六《保甲》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丁未。
此外,還對科舉、教育及軍器製造等進行了改革,王安石自熙寧九年辭相後,新法在宋神宗主持下繼續進行並有所發展,如元豐年間實行的戶馬法與都保養馬法即是其中之一。
而最重要的是元豐五年實行的官制改革,恢復三省六部制,廢中書門下平章事,以左、右僕射分兼門下、中書侍郎為左、右相,廢參知政事,以門下·中書侍郎、尚書
左·右丞為副相。
保留樞密院,朝廷文官官名與職務相一致(武官與低級文官的改革宋徽宗時進行),地方官制未進行改革。
軍事制度方面,元豐二年於開封地區實行保甲“集教法”,派禁軍教頭訓練大保長,又行“團教法”,由大保長訓練保丁,後推行到華北地區。
開湘西、拓熙河、戰西夏、克交趾(阯)
開發湘西。
今湖南西部及其邊臨地區為宋代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原設羈縻州數十,北部稱北江,南部稱南江,合稱兩江,由荊湖北路的辰州(今湖南沅陵)管轄。
熙寧五年(1072)閏七月,王安石派新法主將章惇以察訪荊湖北路常平等事為名開發兩江地區。
同年十一月首先開發荊湖南路的梅山地區(今新化、安化、武岡地區),設新化縣,次年又於臨近地區設安化縣(今安化東南)。
熙寧七年開發南江,設沅州(今芷江)及盧陽縣(州治,今芷江),後又設黔陽縣(今洪江市西北黔城)。
熙寧九年,北江也得到開發,以後又在湘西陸續設置
縣、鎮、寨,湘西地區逐漸得到開發。
經略熙河。
王韶曾上書稱:
“欲取西夏,當先複河湟。
”①熙寧四年八月,設洮河安撫司,以王韶為長官。
次年五月又設通遠軍(今甘肅隴西),王韶兼任知軍,經略河湟地區,得到王安石的全力支持。
八月,佔領武勝軍,改名鎮洮軍。
十月,升為熙州(今臨洮),並設熙河路經略安撫使司,王韶為長官兼知熙州,本路所轄州、軍,其時河、岷、洮三州尚未佔有。
次年三月占河州(今臨夏市),軍行近兩月,千八百里,又占宕(今宕昌)、岷(今岷縣)、疊(今迭部)、洮(今臨潭)等州,宋複設河、岷、洮州,其餘改為城、寨。
熙河路轄區終於全部佔有,對西夏起到了抑制作用。
對西夏的戰事
王安石變法時期宋夏邊境雖時有小戰事,但相對平靜。
元豐四年(夏大安七年,1081),西夏惠宗秉常擬割地與宋議和,被梁太后囚禁。
七月,宋乘機出兵,五路攻夏。
十一月末,宋將劉昌祚攻至靈州(今寧夏吳忠西南)城下,即將攻入城內,為主帥高遵裕嫉功馳使制止,以致貽誤戰機,久攻不下,反被西夏決河水所淹,宋軍被迫退回。
李憲率熙河路宋軍於九月初二攻佔蘭州,隨即築城。
神宗採納李憲建議,於次年正月改熙河路為熙河蘭會路。
七月,宋神宗採納徐禧建議,築永樂城(今陝西米脂西北),作為攻夏基地,九月初城建成即受到西夏大軍進攻,激戰十餘日後被西夏攻佔。
宋神宗從此遂放棄攻夏意圖。
對交趾(越)的反擊戰。
熙寧八年(越大寧四年,1075)九月,交趾軍攻佔宋古萬寨(今廣西扶綏西北),十一月又大舉進攻,水路渡海攻佔廉州(今合浦)、欽州;陸路於次年正月攻佔邕州(今南寧)。
九年二月,宋任命郭逵、趙■、燕達統兵5萬號稱10萬進行反擊,失地相繼收復。
②參見陳振:
《論保馬法》
,《宋史研究論文集》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①《宋史》卷328《王韶傳》
。
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宋軍攻入交趾境內,擊敗交趾的象陣,交趾軍潰逃,宋軍攻佔門州(今越南同登)。
宋軍從山間小道直插富良江(今紅河),離交州(今河內)30裏,交趾將艦船全部聚集南岸,宋軍無法渡河,設伏誘敵,交趾中計渡河出擊,宋軍伏兵齊發,交趾大敗,洪真太子戰死。
十二月二十一日(1077年1月18日)交趾王李乾德割地求和,宋軍統帥郭逵接受降書後班師北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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