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讲座-民间借贷-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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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民间借贷-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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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课堂(第一课)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一、,区分借条与欠条,二、,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三、,利息的法律问题,四、,补救措施,五、,一、民间借贷,何为民间借贷,通俗来讲就是借钱。
相信在场的各位,也都有过向别人借钱或者借钱给别人的经历,还可能经受过还钱或者讨债的困扰。
由于我们农民同胞本性淳朴善良,亲朋好友或是乡邻之间的借贷往往只是口头达成一致即可,不注重书面借条的签订,利息、还款期限的约定等问题,更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双方关系恶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所以,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怎么“借钱”,又怎么“还钱”。
首先,我们从出借人的角度来探讨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生活中在我们将借款交付之后,大部分的法律风险均是由出借人在承担,因此学会如何“借钱”至关重要。
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
(一)民间借贷简介,民间借贷借条什么时间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据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交付为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的确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因此,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意向,借款的交付证明才是上述合同成立的要件,在给他人借款时,保留转账凭证,或者让借款方出具收条,因此以提供或者固定相应交付的证据。
上述规定只是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
(二)民间借贷的生效时间,从实践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
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为避免产生争议,民间借贷交易双方尽量签订齐全完备的书面借款协议,以避免约定不清产生争议。
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出具借条。
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三)民间借贷的存在形式,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
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
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未来借用人是需要归还原物的或者等额的货币,而欠条是对之前双方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总结。
如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对货款结算后,出具一个欠条,尚欠货款多少。
借款就是欠款,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区分借条与欠条,
(一)借条和欠条有哪些区别?
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2017年10月1日起诉讼时效为3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区分借条与欠条,
(二)未区分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后果,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
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但是如果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算两年。
区分借条与欠条的不同,
(二)未区分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后果,1、出借物品、金额、币种;2、借期;3、利息及逾期不还的罚息;4、借贷双方签字盖章(捺印、夫妻、身份信息、电话、管辖、维权成本);另,作为出借人出借钱的,一定要保留转账凭证、支付对方现金的,出具相应收条或者支付现金的照片、录音、录像。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内容要相对完善,1、借条内容要清晰明确。
例:
“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
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
(二)用语要准确,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改了。
举例说“130000元人民币”,尽量不要写成“拾叁万元人民币”,而要写成“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叁万元人民币”。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三)数字一定要有大写,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留存借条一方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四)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
自然人是否成年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
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
具体的住址、职业、联系电话等都要书写在借条上,发生纠纷时便于送达最好的是双方互相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五)主体身份要确认,案例:
季某东,季小东建议:
借条内容由借款人书写,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六)案例: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律师提醒:
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七)案例:
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1:
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律师提醒:
认知差异,结果大不同,借条内容应阅读,不留歧义。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八)案例:
利用歧义,案例: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
“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律师提醒:
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九)案例:
以“收”代“借”,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律师提醒:
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十)案例:
自书借条,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
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
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律师提醒:
借据内容应完整,还款时明确借据遗失。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十一)案例:
两用借条,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有一个新的界定:
“四倍”24%、36%四倍是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百分比是指本金的百分比年息、月息要明确,利息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利息的法律问题,
(二)利息的分类,一、利息包括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利率借期(约定借期+逾期)。
利息的法律问题,(三)利息的保护范围,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即2分利)和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司法保护区:
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自然债务区:
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
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
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
3)无效区:
即年利超过36%的区域。
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律师提示:
双方在协商利率时,要注意“两线三区”的法律后果。
利息的法律问题,(四)有关利息问题答疑,问题1: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借条样式1: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
贰万元)。
还款期限2015年12月31日前。
答:
不能。
律师提示:
借款合同一定要约定利息。
利息的法律问题,(四)有关利息问题答疑,问题2: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借条样式2: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
贰万元)。
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
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
那么李四是否可以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呢?
答:
可以。
律师提示:
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利息的法律问题,(四)有关利息问题答疑,问题3: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
借条样式3: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
拾万元)。
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
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
那么李四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
按照年利率不超过6%(即月利率不超过0.5%,也就是老百姓平常说的5厘利)计算逾期利息。
所以李四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为:
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
律师提示:
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不超过年利率6%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利息的法律问题,(四)有关利息问题答疑,问题4:
借条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答:
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问题5:
双方约定年利率高于36%,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如何处理?
答:
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属于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我有一个朋友借了我5万元,借期一年,写有借条,但是一年之后,他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
我就找到他催要借款,但他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
之后我多次催要此款,他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
要紧的是,我现在找不到借条了。
我有点担心他会赖账,应该怎么办?
补救措施,
(一)以案说法,1、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三人以上,与被证明事项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2、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
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
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补救措施,
(二)补救措施,(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7)、录音可以公证。
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补救措施,
(二)补救措施,三、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慎将借条遗失,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
因为对方如果察觉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
这时你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
补救措施,
(二)补救措施,案例:
俞小伟案,补救措施,(三)案例:
男子欠钱被起诉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因此只要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的身份,并且存在借贷关系,即便没有打借条,也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补救措施,(三)裁判结果,案例:
2015年2月9日,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甲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8月9日归还”。
同时在场的被告乙在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
嗣后,陈某因向被告甲、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补救措施,(四)案例:
借条上没注明身份的签名是借款人?
还是保证人?
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
理由是:
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具借人甲”后面或下一行。
故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救措施,(四)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名,必须要注明“保证人+姓名”,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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