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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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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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框架协议
附录: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范本
投标单位若中标,则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电网公司标准合同范本,招标方不接受投标方针对合同范本所提出的任何差异性条款。
货物买卖框架协议
(*****框架招标)
(标的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买方:
卖方:
第一节总则
根据XXXX公司XXXX年******框架招标结果,(买方)、(卖方)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1条下列文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1.1招标文件;
1.2投标文件;
1.3中标通知书;
1.4总则、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
1.5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双方达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形成在后者为准。
第2条合同货物及数量
2.1供货范围及标的物价格清单详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
2.2供应量:
卖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供应给买方的货物总量应相当于买方本标的物总需求量%货物。
注:
实际供应量按具体项目签订的货物买卖订单合同据实累计核算。
第3条供应期限
3.1本框架采购协议约定供应期限为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4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详见货物买卖订单合同)
4.1合同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标的物价格),合同总价由货物买卖订单确定。
其中,金额小于50万元的采购合同,不需要支付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和质保金。
4.1.1预付款:
货物买卖订单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
合同预付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4.1.2入卖方成品库款:
当合同货物涉及单个项目时:
全部合同货物生产完毕进入卖方成品库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凭出厂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监造报告(没有监造报告的需提交出厂验收报告)和入卖方成品库款财务收据办理入卖方成品库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入卖方成品库款。
当合同货物涉及多个项目时:
合同中某些项目的货物生产完毕进入卖方成品库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凭出厂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监造报告(没有监造报告的需提交出厂验收报告)和此比例合同价格的入卖方成品库款财务收据办理入卖方成品库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入卖方成品库款。
提交资料不全的或合同中入卖方成品库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4.1.3到货款:
当合同货物涉及单个项目时:
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经收货单位验收合格后,并将该合同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采购合同价款的100%)、装箱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开箱验收记录、用户到货签收单或货运单提供给买方验明,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按约定比例支付到货款。
当合同货物涉及多个项目时:
卖方完成合同中某些项目的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根据分项合同价款,按照买方的付款周期予以支付。
卖方凭该合同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采购合同价款的100%)、装箱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开箱验收记录、用户到货签收单或货运单进行申请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按约定比例支付到货款。
4.1.4质保金:
本合同全部标的物质保金期满(组合电器质保期满三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买方应开具质保单(见附件6)。
卖方根据质保单,提供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进行申请,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
如本合同的标的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对质保金进行扣减。
4.2付款方式:
电汇、汇票或支票以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
4.2.1若合同货物涉及2个以上项目,其到货款可根据各项目货物的到货状态,分别安排支付(具体根据附件1《供货一览表》)。
按批次供货的物资,入卖方成品库款和到货款可按批次支付。
4.3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含在合同总价中。
4.4运杂费的支付:
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5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5.1按具体项目货物买卖订单合同要求确定。
第6条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接受产品和服务。
第7条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XX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诉讼期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8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8.1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含骑缝章),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9条本合同书一式六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两份。
签字页:
买方:
卖方:
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帐户名:
结算帐号:
税号:
结算单位信息
结算单位:
开户银行:
帐户名:
付款帐号:
税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
一、买方授权合同结算单位、收货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结算单位:
买方授权结算单位作为本合同的货款支付人,行使及履行本合同货款支付条款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收货单位:
买方授权收货单位作为本合同的执行人,行使及履行本合同除货款支付条款外的其它所有条款的权利和义务。
二、当本合同涉及多个项目需要2个以上的结算单位分别进行付款时,应将所有结算单位信息分别列明。
附件1:
供货一览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物资设计单位名称
物资设计电位联系电话
资产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单项工程名称
需求单位
送货地址
交货时间
收货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
…
…
合同总价:
人民币XXX元XX角XX分(RMB:
XXXX.XX元)
备注:
1.设备配置有差异的应提供配置清单。
2.资产编码授予及使用要求:
当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相同时,可作一行填写,写明数量,资产编码则给予一个编码区间。
各供应商将授予的资产编码印制到设备铭牌上,要求清晰易辨识、牢固耐用,并且方便条码读取工具进行读取。
同时,资产编码应印制到设备随附的书面资料每一页页眉(如出厂试验报告、安装、运维作业指导书等)以便查阅,对于无资产编码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及书面资料不予接受。
附件2:
合同条款修改一览表
序号
合同组成部分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备注
1
合同通用条款
2
合同专用条款
…
备注:
合同条款按照修改内容执行。
附件3技术协议
;
。
附件4:
技术协议修改一览表
序号
合同组成部分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备注
1
技术通用部分
2
技术专用部分
3
4
…
第二节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力货物/材料的采购合同。
通用条款中:
(1)以“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是引用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补充;
(2)以“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引用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
第1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技术协议”指本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3“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4“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承继方。
1.5“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6“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7“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
1.8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9“设备缺陷”是指生产设备在制造运输、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阶段发生的设备质量异常现象,包括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强制性条文、违反企业标准或“反措”要求、不符合设计或技术协议要求、未达到合同中预期的观感或使用功能、威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网安全的情况。
设备缺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其他缺陷。
1.9.1“紧急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
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9.2“重大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9.3“一般缺陷”是指上述紧急、重大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9.4“潜在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伏、隐蔽的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0“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合同货物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交接试验验收、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产品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指导书、检修试验指导书等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1“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合同货物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交接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2“合同货物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3“监造代表”指由买方自行或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4“现场”指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5“验收”指合同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外观、开箱、技术资料的移交等方面的验收工作。
不包括对标的物电气性能等质量问题的检测。
1.16“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17“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须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
1.19“付款周期”指买方在接受卖方完整申请付款资料后,按照自身财务部门要求进行每月定期申请次月用款计划并进行付款的时间。
1.20“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1“日(日)”指公历日。
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23资产编码:
指在合同签订时由买方授予合同中货物每一具体完整功能的最小采购单位(具体以合同授予为准)一个独立的编码(条形码),该编码将跟随该实体从制造到退运的全过程。
第2条合同标的
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和技术协议。
2.1.1卖方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
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开展后续工作。
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合同货物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安全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协议。
2.4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合同货物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未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清而发生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及时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在卖方承诺的合同货物质保期内,卖方须保证及时提供买方所需要的备品备件等维护元器件。
合同履行完毕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的价格同时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备品备件价格时,则以当下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
合同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有关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3条编码
3.1资产编码:
指在合同签订时由买方授予合同中货物每一个具有完整功能的最小采购单位(具体以合同授予为准)一个独立的编码(条形码),该编码将跟随该实体从制造到退运的全过程。
3.2资产编码由卖方制作在货物的铭牌上并保证资产编码的长久耐用。
3.3合同中货物的全部相关技术资料的页眉上必须附带合同货物相同的资产编码。
第4条合同价款支付
4.1本合同价款见第一节总则。
合同价款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
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合同内各项单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具体价格构成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
4.2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
4.2.1本合同价款支付比例见专用条款。
4.2.2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到货验收,卖方则凭买方签发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已满10个月的证明申请支付,买方应按要求办理到货款支付。
但到货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4.3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签发支票或办理电汇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2.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4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4.5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
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且在到货验收手续办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买方。
逾期送达的,双方应按本合同12.1规定执行。
4.6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卖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的专利权费用。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版权和其他被法律保护的权益等的起诉。
卖方负责处理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并赔偿买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4.7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5条交货
5.1卖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若到货地点运输条件复杂时,买方应在附
件1的交货地点注明运输条件以便卖方运输。
合同货物交货进度按照约定进行,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5.2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到卖方,具体以专用条款为准。
5.2.1买方应为卖方预留合理的制造、运输工期。
5.2.2买方应对卖方在设计、制造等各阶段提出相关要求。
5.2.3买方应为卖方合同货物到货、就位、人员指导安装和调试提供配合和便利。
5.3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卖方如正常交货,但买方未提出发货通知的,卖方应传真或函件通知买方办理交货手续。
5.4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2.1.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5.5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配送验收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供应商仓库编码;
(12)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5.6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必须按买方规定的要求,单独包装,在到货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7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合同货物所有部件不应有对安装、运维人员造成身体伤害的危险因素。
如果因此危险因素造成买方人员人身损害卖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8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5日前给买方邮寄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5.9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若合同货物中包含危险化学品,卖方应在发运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MSDS。
5.10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0日向买方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5.11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包含产品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指导书、检修试验指导书等。
5.12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5.13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2.1.7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2.1.7条进行赔偿。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5.14卖方应交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5.15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合同附件1。
5.16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凭证,并不代表合同履行完毕;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开具收货凭证。
5.17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负责及时自费对因风险灭失或损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18卖方应为合同货物购买全额保险,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
5.19卖方委托承运人送货,卖方人员未到现场的,卖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5.20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
卖方应在货物送达后三日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5.21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6条包装与标记
6.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
卖方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6.2卖方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产品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指导书、检修试验指导书等)分开单独包装,防止受潮,保证合同货物及其资料完好无损,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6.3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合同货物一起发货,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6.5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
6.6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合同货物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宽×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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