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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前沿》2007年第9期
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陈志兴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州350007)
[提要]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现在的世界比较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
护,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本文针对我们国家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法律规定,分析被害人保
护的原因,针对我国现状及法律规定和原因,提出了完善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被害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07]9--0171--05
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目
前,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已形成了多个全球性的公约.如
何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赋予他们何种权利或诉讼地
位成为衡量社会文明与否,刑事诉讼的人性关怀的一个标
志,却偏偏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这不能不说是个
遗憾.在强调追求诉讼公正,保障人权,实现诉讼文明的
社会,缺乏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立法与之格格不入.因此,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研究就显得很急迫也很重
要.值得可幸的是,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
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
显司法人文关怀.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任务是要"研
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久后有望出台."
一
我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被害人权利及其保护的规定
我们国家在法律地位上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
位,相应的被害人在法律上具有如下诉讼权利:
1,控告犯罪行为,申请复议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85条,86条,88条的
规定: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
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
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
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
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
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3O条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与案件有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权要求他们
回避."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O条的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
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
人."
4,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进行申诉或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
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
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
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
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
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
*[作者简介]陈志兴(1982一),福建莆田人,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刑事
诉讼法和证据法学.
?
171?
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
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5,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追诉的案件有权提出起
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法庭上对被告人的发问与辩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160条的规定:
"公诉
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
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
论."
7,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有权申请抗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
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
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8,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
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我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其特点
我国法律上赋予被害人较高的法律地位,赋予其较大
的权利,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但是由于制度及现实实际,使被害人的权利失
去了行使的可能性,有些权利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没有办
法行使.
1,被害人本身享有的某些权利,相关部门没有保障被
害人行使
被害人作为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但是在现行
刑事诉讼中,应对被害人进行送达的一些诉讼文件却不予
送达.如法院在开庭前通知被害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让
其参加开庭,但是如不把公诉人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
这就使被害人一方不知公诉人的起诉书究竟有哪些内容,
也就无从为出席开庭做好准备,使被害人的诉讼活动陷入
被动.再如,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庭作出的判决书不对被
害人送达,从而使得被害人不能尽快,准确地了解案件的
最终处理结果,并对是否进一步进行有关诉讼活动作出快
速有效地反应ot1]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法律和相关部门
】72?
的保障.
2,法律上规定的被害人的某些权利,被害人没有充分
的能力行使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有证据证明,
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诉讼.这
个我们在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但是自诉案件在实践中缺
乏可操作性.自诉案件要求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
的行为构成犯罪,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应当说服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刑诉法
第171条第2项).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要求显
然超出了被害人的追诉能力.因为,拥有强大资源和权力
的国家专门机关尚且无法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的要求,弱小的被害人又如何承担得起这个
艰巨的责任呢?
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诉案件可
以转化为自诉案件,所有的公诉案件转为自诉后,公诉机
关便是全身而退,不再承担任何的诉讼义务,而把一切的
事务都交给本来就已经受到伤害而孤立难支的被害人,国
家难免有借公诉转自诉之名逃避义务,推卸责任之嫌.[2因
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具有自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等,本来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可能就没有充分的能力来行使.
3,社会上缺乏对被害人的关注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待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现实社
会中,可能由于弱势群体更能够受到社会的关注,往往我
们社会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关注比较大,现在
实践中采取的新的措施等都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还
有就是可能我们司法机关出现了一些丑闻等,于是有些人
主观上就认为犯罪嫌疑人面对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司法机
关更应该得到保护,得到关注.往往受到犯罪所伤害的被
害人被别人所忽视,法律规定,新闻媒体等发表的比较多
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伤害,应该得到保
护,但是对于被害人等则较少.另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个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法院
等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障的,但是即使在附带民事诉讼中,
作为被害一方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没有享有最后陈
述的权利.
另外,作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委托人
的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在权限范围上是不对等,不均衡的,
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
十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如辩护律师拥有阅卷权,其他辩
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拥有阅卷权;
如辩护律师拥有调查取证权;如律师在被告人具有法定情
形时有接受法院的指定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等等,
这些规定都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
保护.与之相比,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仅见
于《刑事诉讼法》第4O条和第4l条,此两条也仅仅是规
定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列举了诉讼代理人的范
围,而对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却未予规定.如
果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实现其委托诉讼代
理人的愿望,他是否可以得到法院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
援助?
如果被害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而未委托诉讼
代理人,法院应否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
代理?
诉讼代理人是否拥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尤其是
否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词取证据?
法律均未予涉及.
另外,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
列举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但对被害人在侦查阶段
能否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及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均
无明确的规定.这些实为新刑事诉讼法的明显疏漏,这将
给司法实际操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a]也从另一层面上反映
出我们国家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言,忽视
了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二,我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原因
(--)保障人权的需要
人权保障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
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H事实
上,在作为惩罚犯罪载体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概念
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
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由于刑事诉讼主要是由司法机关
代表国家行事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职责的活
动,因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更确切地说,是如
何限定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边界,如何实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权保护的均衡,实现
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的有机统一.我们这里所讲的保护人
权不仅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而且更要保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们被怀疑犯罪或者
有证据证明可能犯罪,就不把他们当人看待,就不要保护
他们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追诉方,作为刑
事诉讼中的弱势一方,应给予较多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意
味着被害人的权利就可以放在较次一级的位阶上来考察,
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其权益被严重侵犯.因
此,保障其权利应是保障人权的应由之义,当然内涵.被
害人本身受到犯罪侵害,不能让被害人的权利在受到犯罪
侵害之后再次受到第二次的伤害.这不仅表现为被害人也
是我们普通人民中的一员,其本身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更是因为被害人是普通人民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有的
已经死亡,或者有的受到重伤,轻伤,或者是感情等受到
伤害;受到犯罪侵害本身已经非常痛苦,如果这个时候再
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没有充分保护他们的人权,他们
就有可能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信心,对我们国家的司
法机关失去信任.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目标的两个不同的部分,只有这
两个部分都做的很好,才能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
体现程序和实体正义.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提出我党要
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并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进入21世纪以来,弱
势群体问题更加突出.弱势群体最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
素,如果不加以及时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就会使社会矛盾
激化,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
保护,使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平衡发展,从而保证整
个社会的和谐,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s被害人其合法权
益受到犯罪的直接侵害,成为弱势群体.如果我们国家在
这个时候不给予重视,不给予关注,不保护他们的权利,
这根本不符合我们国家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思想.
因此,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
要
(三)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我们政治也必须随着经济
的发展而发展,社会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经济的高速发展,
更重要的是表现在政治方面,精神方面的高速发展.社会
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十六大报告指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就是
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
民族的伟大复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包括对人
权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的保护.对人权等的保护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保护,还包括对被害人的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民的法律意志,人权意志不断增强,对其自身受到犯罪
侵害的要求给予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大,不仅要求他们受到
犯罪侵害失去的得到保护,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且希望自己参加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所
享有的权利能够保障.这也正是我们社会进步,文明的体
现,也是我们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打击犯罪的需要
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全体
人民的共同参与,当然也需要作为犯罪侵害对象的被害人
的参与.被害人深受犯罪的侵害,有的在被侵害的过程中
掌握了犯罪手段,犯罪铤而走险而获得暴利等,有的在被
侵害的过程中对犯罪分子产生了崇拜的心理,学习犯罪手
段等.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被害人被犯罪侵害之后,
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犯罪分子没有得到法律的严惩.
比如,深受毒品侵害的付继红成为天津的第一大女毒枭.
好多抢劫案件中的犯罪人好多都是从小被别人抢,被别人
欺负,由于其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就产生了报复社会等
的行为.在妇女犯罪的大多数案件中,都是由于在家庭中
受到丈夫,家人的暴力虐待,向有关机关控告无果的情况
?
】73?
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好多实施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都是曾经被拐卖的妇女.她们被
拐卖之后其权益没有及时的得到保护,就被犯罪分子所利
用,成为他们的工具因此,为了预防犯罪,打击犯罪,
减少犯罪,我们应当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三,完善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
针对我们国家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法律规定,
分析被害人保护的原因,必须加强对我国被害人权利的保
护.笔者认为,当前完善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可以采取
以下几点措施:
(一)明确诉讼代理人的具体的诉讼权利
对于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具体权利没
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明确诉讼代理人的具体诉
讼权利,使之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
应有的代理作用.在实践中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常常得不到
充分的发挥,对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也认识不够,这与其
诉讼权利不明确不无关系.在明确诉讼代理人具体的诉讼
权利的同时,还要适当扩大其介人案件的范围和程度,提
前其介人诉讼的时间,应当赋予其介人侦查的权利,这样
既可在提供证据,保护证据等方面给被害人以帮助,又可
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公案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从而
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样,被害人代理人和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具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诉讼权
利,对被害人的其他的保护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二)取消被害人的自诉权,强化公诉权
在现代,刑事追诉权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作为一种可
能侵犯公民权益的公权力,自然应当受到限制.自诉相比
公诉有诸多的弊病,所以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逐步取消
自诉.而且,追诉权作为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应由专
门的司法机关来行使,而不允许被个人的自诉所分割.但
是,被害人基于公平正义要求的人身惩罚权又不能被忽视,
因而必须赋予被害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对公诉权的
监督.在各国的立法例中,被害人皆不具备当事人地位,
也不是诉讼主体之一.因此,我们认为在公诉案件中,应
取消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被害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不参与
诉讼,也可以选择参与诉讼,但是此时只能作为控方证人
出庭.当然,无论被害人是否参与诉讼,他都有随时获得
相关信息和被告知案件处理情况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
我国也应当逐步把被害人的自诉权转化为案件的请求严惩
权,也就是被害人享有启动程序的权利,一旦程序启动,
公诉机关必须承担侦查,起诉等等的追诉职责oU]以致解决
被害人举证不能的情况和有时候公诉机关认为自己不承担
侦查,起诉等责任,被害人自己也能承担的推卸的情况.
(三)赋予被害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我们国家对由于犯罪行为所受到损害可以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民事部分的诉讼只能在刑事部分审理后进行审理,
这就造成了刑事部分没有处理,民事部分肯定不能处理的
?
】74?
结果,即使是民事部分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认定非常简单
也是不行的,并且,我们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以刑事部
分为前提,刑事如判决无罪,附带民事部分肯定也是无罪,
除外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就造成了诉讼时间,诉
讼成本的浪费.有的被害人受到犯罪的伤害,本身经济有
困难,又不能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就使他处于一个非常艰
难的地步.并且我们国家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也是由审理刑
事部分的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些法官对刑事案件非常
精通,但是对民事案件他们就有可能不是很精通,审理后
作出判决就不一定能公平,公正和合理等.因此我们要对
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改革,笔者认为要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应当规定因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
偿诉讼,可以由原告人作出选择,可以选择在司法机关追
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期间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即提出附带
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以前或审结之后另行提
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即民事诉讼不必然为刑事诉讼所附
带o[83这样被害人如确有困难就有可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之前可以得到民事的赔偿等,这样更有
利于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四)赋予特定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提起精神损
害赔偿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是不
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精神
损害赔偿,所以,被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立法
上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被害人
由于受到犯罪的侵害而提起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其特
殊性在于损害缘于犯罪行为,因为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
损害就不能要求赔偿,是因为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惩罚吗?
若此,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并且,我们国家在有的案件
中,被害人受到犯罪的直接侵害是比较少,但是在精神损
害或间接伤害等则比较多,特别是在强奸案件中,对强奸
一
个十七,八岁的小女孩和强奸~个三十几岁的妇女,其
家人所受到的精神的打击是不一样的.鉴于此,我们认为
应当在立法上承认被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以确实
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设立被害人赔偿和补偿机制及被害人保护机构
被害人由于犯罪受到的损失得到的赔偿和补偿的费用,
现在是非常之少.许多被害人,特别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损失最严重,但是他们能够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很小.邱兴
华的案件中一共有11个人被杀害,有5个人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并没有得到一点补偿,被害人家属受到了社会的冷
遇,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对被害人如何补偿是一个非常值
得关注的问题.[g这个问题直接影响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积
极性.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
目前不愿意参与诉讼,不愿意揭露犯罪,特别是对那些损
失不太严重的犯罪根本就不愿意诉诸于法律的现象,随处
可见.这说明被害人的一种心态.因此,刑事立法和刑事
政策必须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实际利益,为此必须通过立法
解决被害人方面的实际问题,而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在惩
罚犯罪和保障被害人实际利益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
作用的关系.如果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既能有利于打击犯
罪,惩罚犯罪,又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实际利益,那么,
就会更好地调动被害人方面揭露犯罪,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许多西方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从2O世纪
6O年代开始就制定了诸如《犯罪被害人赔偿法》(新西兰,
1963年),《联邦犯罪被害人援助法》(澳大利亚,1972
年),《暴力犯罪被害人赔偿法》(德国,1976年),《被害人
和证人保护法》(美国,1982年)等.俄罗斯于1995年起
草了《国家保护被害人,证人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法草
案》.[o]
另外,有学者提出,我们可以在国家赔偿法中增加国
家以对公民进行社会保险的方法赔偿由犯罪给被害人造成
的物质损失.这样,国家不但打击惩罚犯罪分子,在道义
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在财产上,精神损失上也
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利.[11]还有学者提出应当设立保护被
害人的专门机构,负责向被害人提供医疗,心理,物质等
方面的帮助,也包括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援
助oD2J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措施来解决被害人在现实生活
中得不到尊重,权利得不到保护,费用得不到赔偿或者费
用能够在诉讼中得到赔偿但得不到执行等一系列问题.
(2ff)法律上要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为被害人提供援助是联合国《宣言>的基本要求之一.
这里的援助当然包括法律援助.从逻辑上讲,法律援助包
括对各种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在法律上提供帮助,但是,在
现有的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被害人的
法律援助问题没有做到应有的重视.《律师法》第41条规
定l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
依法发给抚恤金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
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按照此条规定,
我国法律援助是包括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的.但是,在有
关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中,却没有如何对被害人进
行法律援助的内容.特别应当提到,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专
门规定了以指定方式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即公诉
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被告人是
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
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对被告人的法律援
助作了详细规定.所有这些,都把被害人给遗忘了,以至
于讲到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人们只知道对被告人有法
律援助.事实上,被害人往往是极需要法律援助的,他们
中的绝大多数都存在着不懂法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上有
困难的难题,或者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存
在分歧的问题,等等.从理论上分析,被害人与被告人同
为当事人,都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着切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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