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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参考文件
石党办发﹝2008﹞46号
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
招商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办法》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请2008年8月5日县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7日
石城县鼓励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产业招商、大项目招商”战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石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渠道,引进重大招商项目落户石城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重大招商项目是指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按《石城县招商引资工作规程》的流程操作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项目和旅游项目或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和旅游项目(小水电、采矿、沙场、石场、砖厂、竹木加工等大量消耗资源型项目除外)。
第四条重大招商项目成功落户我县,按实际进资额分段计算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1亿元-0.3亿元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50万美元-100万美元部分,按0.5‰奖励;
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3亿元-0.5亿元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100万美元-300万美元部分,按1‰奖励;
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1亿元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300万美元—500万美元部分,按1.5‰奖励;
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部分,按2‰奖励;
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部分或外资项目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2.5‰奖励。
实际进资达上述计奖段后,按对应标准进行计奖。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内资工业项目和旅游项目或现汇进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工业项目和旅游项目的引进人,除按第四条给予经济奖励外,给予下列其中一项奖励:
1、引进人系社会人员,可为其本人或亲属解决一个非公务员管理(含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解决对象必须符合国家人事有关规定的相关条件);
2、引进人系本县单位干部职工,且符合工作调动相关条件,可为其本人解决工作调动;
3、引进人系本县单位干部职工,且符合干部任用条件,可优先提拔重用。
第六条重大招商项目奖励实行申报制,由项目引进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项目引进人XX复印件;
2、所引进项目投资客商XX、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现汇进资验资报告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详细清单及有效发票凭证;
5、所引进企业出具的证明引进人情况的函。
第七条同一项目由多人共同引进,只限其中一位引进人填写《申报表》,除按第六条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所有引进人共同签字的项目引进情况和奖金分配比例的说明。
第八条按第五条申报奖励的引进人除按第六条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个人简历及个人思想工作总结。
第九条同一项目可根据实际进资进度分多次申报经济奖励,但同一项目只限一名引进人在项目进资达第五条要求后,按第五条规定申报一次其他奖励。
第十条县招商局负责受理奖励申报,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额或现汇进资额,负责核定奖金额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县委组织部门会同人事等相关部门,负责重大招商项目引进人按第五条申报其他奖励的考核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重大招商项目奖金的筹措,并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奖金额拨付奖金。
第十三条每年6月、12月项目引进人申报奖励,每年7月、次年1月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石城县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申报表
主题词: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通知
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2008年8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
石城县社会各界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申报表
申报人XX及XX或申报单位名称
引进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投资人
XX
XX
职务
XX
XX
职务
XX
XX
职务
项目签约
时间
合同固定资产投资额
注册
资本
注册时间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
投产时间
工商营业执照
及经营X围
税务登记
时间及
本项目历次奖励情况
第一次计奖段及金额
奖金
奖励时间
年月日
第二次计奖段及金额
奖金
奖励时间
年月日
第三次计奖段及金额
奖金
奖励时间
年月日
第四次计奖段及金额
奖金
奖励时间
年月日
第五次计奖段及金额
奖金
奖励时间
年月日
已计奖金额合计
历次奖金合计
本次
申请
奖励
情况
项目建设
主要内容
本次申报计奖段及
计奖额
实际进资使用情况:
本次申请
奖励次序
第次
申请奖金额
申请其它
奖励要求
企业
意见
(盖章)年月日
县招商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县政府意见
(盖章)年月日
申报人或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四份,县委组织部、县招商局、财政局、申报人各执一份。
(本表可自行打印)
2005年城建招商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科学评定城建招商实绩,进一步提高推进层次,现提出如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励X围
城建招商有功的各镇、开发区、县各部门单位及个人。
二、考核项目
县政府确定县城2005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公益设施项目。
三、考核办法
1、城建招商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考核。
2、城建招商项目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考核。
3、城建招商有功集体及人员,以首先到项目办登记并得到投资商的书面认可为准。
4、城建招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土地出让金计算;其他项目以实际投资计算。
四、奖惩措施
1、城建招商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折算为工业投入,纳入全县项目推进统一考核。
2、城建招商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到帐土地出让金的0.3-0.5%奖励,土地竞拍溢价,则按溢价部分的5%加奖;对城市公益设施项目,按当年到帐投资的0.3-0.5%奖励。
奖金总额的30%奖给主要有功人员。
3、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为城建招商责任部门,如完不成政府既定招商任务,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扣分,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
XX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及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制,强化招商引资的实效性,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引资单位的工作成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方式多渠道地引进资金和项目,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认定的界定
1、时间界定: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时限。
2、X围界定:
社会各界人士从市域以外引进的在本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包括向国家、自治区争取的各类补助资金和技术;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资金、设备)。
3、职务行为引资与非职务行为引资的界定:
职务行为引资是指通过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或个人所在岗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资金或项目;非职务行为引资是指不是通过职务行为所争取的资金或项目。
4、独立引荐人与非独立引荐人的界定:
独立引荐人是指独立引进资金和项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非独立引荐人是指共同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或个人。
共同引进的资金和项目额度的分配由非独立引荐人自行协商分配。
5、县区之间引进资金和项目的界定:
在市域以内,县区之间相互引进的项目和资金,不作为市上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认定,县区可以自行考核奖励。
6、市直部门引进资金和项目在县区建设和投资的界定:
市直部门、单位及个人引进招商项目和资金,在县区(含工业园区)实施的,原则上认定为市直部门、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任务,也可以由市直部门、单位及个人与县区自行协商分配,但不得重复计算。
二、项目认定的X围
1、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2、用于工业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
3、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含实物投资)。
4、用于地方社会公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5、用于开发种植业、林果业(含花卉苗木)、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项目的投资。
6、用于旅游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的投资。
7、用于第三产业开发项目等非生产经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8、用于设备或技术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投入的项目的价值。
9、用于资产并购、租赁、承包我市企业所付费用和启动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
10、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11、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进行技改扩建,完善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12、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项目认定的标准
1、所引项目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所引项目须领取税务登记证。
3、所引项目须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
4、所引项目投入的流动资金不在认定X围。
5、所引项目须符合自治区产业目录和我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四、项目认定的计算方法
1、投资额较大须跨年度建设完工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的建设资金计算投资额,作为考核该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完成的依据,其余建设资金记入下年度的招商引资完成任务中,项目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兑现奖励。
2、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计算投资额。
3、投资者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向地方企业入股的,按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价值计算投资额。
4、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土地房产部门根据项目进度估价计算投资额。
5、虽注册为经营性企业,但以租赁厂房、设备生产经营的,按缴纳租赁费和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之和计算投资额。
6、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农副产品(指经果林、种畜、种禽、种苗等非直接商品)实物价值(农牧部门评估价)的50%
之和计算投资额。
7、对引进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其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资额;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其年度上缴地方税金(不足一年的以经营期间缴纳税额推算)的10倍计算引资额。
8、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用于配套设施建设,技改扩建的投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奖励,不重复计算奖金。
9、各部门争取的资金,由项目立项批复的发文单位所对应的部门确认引资单位。
职务行为争取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0、为市内企业引进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融资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其融资额的8%计算引资额。
五、项目认定的程序
1、引资单位和引荐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提供项目实施单位或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在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引资单位和引荐人向市招商局填报《XX市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
3、部门、单位和引荐人根据所引项目和资金的不同情况,分别向市招商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引进的无偿资金,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财政拨款通知、银行汇款单或财政拨款单复印件、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引进实物的,同时提供资产调拨证明。
(2)引进的工业项目,应提供引资证明、项目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XX复印件。
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使用合同、出资人XX复印件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3)引进的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农业开发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资金到位证明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XX复印件。
(4)引进的第三产业项目,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XX复印件。
(5)引进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项目,应提供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通过的施工图纸及纳税证明、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XX复印件。
(6)引进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合同、技术股权证明、受益单位证明、投资者XX明、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XX复印件、自治区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7)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奖项设置条件,在申报的同时,提供奖项涉及的特殊证明材料和上述各项要求中的有关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4、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5、凡被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由市招商局向引资单位或个人颁发《XX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证书》,作为目标任务考核和兑现奖励的依据。
六、奖励对象
从XX市域以外引进投资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奖励对象,引荐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每引进一个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只有一名引荐人的标准发放奖金。
如项目由多方引进,由共同引荐人确定第一引荐人,各方自行协商奖金的分配比例。
为了充分调动引荐人的积极性,兑现的奖金打入个人账户,不提倡平均分配奖励资金。
七、奖励标准
按照认定结果,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产业结构调整奖。
外来投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的,按以下计奖:
1、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条款同),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2、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3、引进资金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奖励7万元;4、引进资金3000万元以上,不足4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5、引进资金4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6、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标准以20万元为基数,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2万元;
7、引进资金1亿元以上,奖励标准以30万元为底线,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0万元。
(二)管理示X奖。
外来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又属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中处国际领先企业、著名品牌产品企业、国内著名企业、国内上市公司,且对我市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起明显示X带动的,按以下计奖:
1、属世界500强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属中国500强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属中国驰名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人民币15万元;
4、属国内上市公司,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科技引导奖。
引进的项目经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以下标准计奖:
1、引进资金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万元。
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四)重大贡献奖。
引进项目的产品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产业关联度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重大贡献奖。
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并根据贡献实绩,给予人民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
(五)推进城市化建设奖。
投资者在市域内投资建设的能够提升城市形象的大型商业用房、住宅社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开发用途,按首次交易所缴纳的营业税或房产税及附加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六)农业产业化促进奖。
投资者在市域内投资农业开发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计奖,按认定投资额的3%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七)社会贡献奖
1、非职务行为争取的无偿投资(包括无偿援助和捐赠),按认定额资金的5%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2、投资者在市域内投资新办文教、卫生、交通(公路、铁路站台、客货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的,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计奖,按认定投资额的1%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3、为市内企业引进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融资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其融资额的8%计算引资额,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最高金额的计奖项计奖,不累计计奖。
八、奖励资金
1、属于市辖区内的新建项目,奖励资金按项目所在地分级负担,由市级财政和辖区级财政按7:
3比例分担,市财政统一支付。
2、属全市性的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属于县域内的项目,由县招商局(办)认定,报市招商局项目考核小组备案,奖励按县上制定的奖励办法执行,由县财政负担奖励资金,市上只作为考核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九、奖励的兑现
部门、单位和引荐人根据所引项目和资金的不同情况,在项目投产或运营、竣工后,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认定,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报经市委、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十、其它事项
1、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XX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引导、构建全民招商的大格局,推动XX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奖励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第二条 XX市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实施和奖励等工作,办公室设在XX市招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从市域外引进的在XX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向自治区、国家争取的各类项目和资金。
第四条 奖励对象系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个人)。
奖励对象不受职业、身份、地域、国籍限制。
行政事业单位系指XX市委、政府下达了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太阳山开发区、金积工业园区及XX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组织(个人)系指上述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机构、咨询公司、以商招商企业等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
奖励原则上每年一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认定时限。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X围: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在XX市境内投资的一期新建项目。
第七条 奖励认定程序:
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奖励四个程序进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标准:
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以奖代补用于招商经费的不足,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组织(个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0.5亿元(不含0.5亿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进行奖励;
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
第十条 奖惩方式:
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褒奖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超额完成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可以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优先考虑;自然人视招商引资的数额给予市级荣誉称号。
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在全市X围进行通报。
对于在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
税收缴纳在市级财政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税收缴纳在县(市、区)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XX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吴政办发〔2008〕63号)同时废止。
XX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XX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进行奖励。
自《办法》下发之日后确定的奖励对象,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重点奖励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指当年引进的工业生产类和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其他如商贸、旅游、物流、房地产、餐饮、服务等招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XX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督查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XX市招商局。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进行奖励:
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奖励;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
第六条 办法所指“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指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作出直接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多方引进的项目,由各方协调推举一名受奖人,奖金由各方协商分配。
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引进的项目,但落户在其他县(市、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以引进项目的单位为主。
第七条 办法所指“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X围”系指在XX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农副产品加工类新建项目的一期工程,续建项目及续建工程、中央及区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不在奖励X围。
第八条 奖励认定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向XX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认定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
1、《XX市招商引资奖励对象登记表》;
2、《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
3、引资者有效XX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有效引资证明。
外来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投入的有效凭证,无固定资产投入的提供注册资本金中外来部分的有效凭证。
5、《XX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奖励对象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的,除填写和提供以上四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XX明。
(二)审核。
XX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公示。
XX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并根据公示情况对奖励项目进行调整。
(四)奖励。
XX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将确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对象、金额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标准按照新建项目指标任务的超额部分进行奖励,指导性目标任务不作为奖励X畴。
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的奖金主要用于招商工作经费;市直各部门的奖金主要用于单位工作经费;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可以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含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税部门在兑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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