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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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附件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業別
定義
適用條件
備註
1.製糖業
以甘蔗、甜菜、原料糖、澱粉或其他原料製造砂糖及其他糖類之事業。
但從事糖果製造屬食品製造業。
2.紡織業
(1)紡紗業:
從事纖維開棉、去脂、梳理、併條、精紡或假撚加工等處理,以紡成紗線,或包(覆)彈性絲之紡紗之事業。
(2)織布業:
以各種材質之紗、絲為原料織造布疋之事業。
(3)不織布業:
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事業。
(4)繩、纜、網、氈、毯製造業:
以棉、麻、絲、棕櫚等纖維,或人造纖維、紙、草、蔓及塑膠等編製繩、纜、網等;或以毛、麻、人造纖維等編製或槌製氈、毯;或以纖維、塑膠等編製漁網等之事業。
3.印染整理業
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或其他製品之燒毛、退漿、精練、漂白、絲光、染色、印花、整理或塗布等之事業。
4.製革業
從事皮革、毛皮之浸水、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等預鞣、鞣製、再鞣、染色、加脂、整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5.紙漿製造業
以木材、竹、草、樹皮、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或其他纖維製造紙漿之事業(含嫘縈紙漿業)。
6.造紙業
(1)紙製造業:
從事紙張、紙板及其製品製造之事業。
(2)加工紙製造業:
以紙或紙板製造加工紙類之事業。
(3)紙容器製造業:
以紙板、瓦楞紙、浸蠟紙、強力紙等製造密封或通氣之容器或紙袋之事業。
(4)其他紙製品製造業:
(1)至(3)以外,紙製品製造之事業。
7.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
(1)照相沖洗業:
從事底片及相片之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事業。
(2)製版業:
從事印刷相關用版製作之事業。
8.化工業
(1)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
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製無機或有機基本化學原料之事業。
(2)肥料製造業:
以化學方法製造化學肥料、有機肥料與土壤改進劑等之事業。
(3)人造纖維製造業:
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高分子聚合纖維棉及絲,或以纖維素再生製造纖維如嫘縈等之事業。
(4)合成樹脂、塑膠及橡膠製造業:
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高分子聚合物如合成樹脂、塑膠等;或合成橡膠或彈性物質等之事業。
(5)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1)至(4)以外,化學材料製造之事業。
(6)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塗料、染料、顏料、瓷釉或油墨製造、分裝之事業。
(7)清潔用品製造業:
清潔洗滌用品製造之事業。
(8)化妝品製造業:
化妝用品製造、化妝用香料製造或萃取之事業。
(9)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6)至(8)以外,化學製品製造之事業。
(10)石灰製造業:
熟石灰、耐火石灰、水硬石灰、混合石灰等製造或生石灰燒製之事業。
(11)煤製品製造業:
以煤炭煉製焦炭或壓製煤磚之事業。
(12)電池製造業:
電槽、乾電池、蓄電池、炭精棒、鎳鉻電池、水銀電池、氧化銀電池、電動車電池、蓄電池極板等製造之事業。
9.藥品製造業
(1)從事人用或動物用醫藥品原料之製造,包括合成、抽取、醱酵、組織培養等之事業。
(2)從事人用或動物用藥品之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量及西藥劑型之事業。
(3)從事疫苗、菌苗、血清、血漿萃取物等生物藥品加工調製之事業。
(4)從事人用或動物用中藥藥材之加工及其劑型之加工調製之事業。
(5)從事體外檢驗試劑製造之事業。
10.農藥、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從事農業及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成品之製造、加工、配製、分裝之事業。
11.石油化學業
(1)石油煉製業:
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摻配之煉製程序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
(2)石油化學基本原料製造業:
以石油、天然氣等碳氫化合物經分解、分離、精製製造石油化學上游基本原料之事業。
(3)石油化學中游產品製造業:
以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學基本原料製造單體或聚合體等石油化學中游產品之事業。
(4)石油化學下游產品製造業:
以石油化學中游產品為原料經一次、二次、多次加工製造半成品或最終產品之事業。
12.橡膠製品製造業
從事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製造橡膠產品之事業。
13.陶窯業
以長石、砂石、黏土等天然礦物與人造陶瓷材料製造陶瓷、磚瓦製品之事業。
14.玻璃業
以矽砂、廢玻璃等原料製造板狀玻璃、玻璃容器、玻璃纖維製品、其他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之事業。
15.水泥業
(1)從事水泥或水泥熟料製造之事業。
(2)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輸氧劑、飛灰、爐碴等),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之事業。
(3)從事水泥、混凝土製品製造之事業。
16.金屬基本工業
(1)鋼鐵製造業:
從事鋼鐵之冶鍊以生產錠、胚或其他冶鑄基本產品,或再經澆鑄、軋延、伸線、擠型,製造基本鋼鐵材料如片、管、棒、線或其他粗鑄品、粗軋品等之事業,包括鋼鐵冶鍊、鋼鐵鑄造、鋼鐵軋延及擠型、鋼線、鋼纜製造、及廢鋼鐵處理等之事業。
(2)鋁製造業:
從事鋁金屬之冶鍊、鑄造、擠型、軋延、伸線等,以製造鋁片、皮、箔、管、條、棒及線材等基本製品之事業,包括鍊鋁、鋁鑄造、鋁材軋延、伸線、擠型等之事業。
(3)銅製造業:
從事銅金屬之冶鍊、鑄造、擠型、軋延、伸線等,以製造銅片、皮、箔、管、條、棒及線材等基本製品之事業,包括鍊銅、銅鑄造、銅材軋延、伸線、擠型等之事業。
(4)鎂製造業:
從事鎂金屬之冶鍊、鑄造、擠型、軋延、伸線等,以製造鎂片、管、條、棒及線材等基本製品之事業,包括鍊鎂、鎂鑄造、鎂材軋延、伸線、擠型等之事業。
(5)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
(1)至(4)以外,金屬之冶鍊、鑄造、擠型、軋延、伸線等之事業。
(6)金屬製品製造業:
從事金屬鍛造、粉末冶金、金屬手工具製造、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鍋爐製造、金屬容器製造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事業。
17.船舶解體業
從事船舶拆解作業之事業。
18.金屬表面處理業
(1)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鍍著、塗覆、噴焊、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事業(含鋁陽極處理,不含電路板製造)。
(2)以滲碳、滲氮、化學蒸鍍或物理蒸鍍等冶金原理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之事業。
(3)以淬火、退火、回火等方式,並藉溫度、氣體及時間等控制,改善金屬組織或物性之事業。
19.電鍍業
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塑膠或其他非金屬物等表面(不含電路板製造)之事業。
20.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1)從事以拉晶、晶柱生長、切割、研磨、拋光、蝕刻、清潔等晶圓製備程序之事業。
(2)從事以氧化、微影、蝕刻、摻配、氣相沉積、磊晶、蒸鍍、濺鍍等半導體製造及封裝之事業。
21.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以印刷、照相、蝕刻、電鍍等方法製造電路板,作為支撐電子零件及零件間電路之事業。
22.船舶建造修配業
(1)從事動力或人力駕駛船舶建造、修配之造船廠、修船廠、浮塢之事業。
(2)從事船舶專用機械及零件製造之事業。
23.自來水廠
導引水源將原水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式處理以提供公共用水之事業。
2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從事空氣、噪音或震動等物理性公害、水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地下水、土壤或廢棄物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之事業。
僅限廢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者。
25.廢棄物掩埋場
從事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封閉掩埋場(不含安定掩埋)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或場所(包括垃圾轉運站)。
26.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從事廢棄物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並以焚化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之公私機構或場所(不含廢棄物掩埋場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27.廢水代處理業
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之事業。
28.水肥處理廠(場)
從事水肥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29.毛滌業
以物理、化學方法去除毛髮之泥砂雜質或以肥皂、清潔劑、有機溶劑洗淨毛髮之毛脂、汗質及加工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30.發電廠
電業以火力或核能方式產生電力之事業。
31.肉品市場
從事禽畜或其肉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32.魚市場
從事魚、貝、介、藻類水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33.洗車場
以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輛清洗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實際用水量十二立方公尺/日(公噸/日)或三六○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實際用水量二十四立方公尺/日(公噸/日)或七二○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
34.清艙業
從事船舶、飛機清洗之事業。
35.實驗、
檢(化)驗、研究室
具有實驗、檢(化)驗或研究室之下列事業:
(1)大學及技專院校。
(2)學術機構。
(3)研究機構。
(4)政府機構。
僅限廢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者。
36.動物園
豢養動物(不含水族類)供觀賞經營管理之事業。
37.加油站
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提供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或動力機械等加注汽油、柴油之事業。
未附設洗車場者,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38.採礦業
從事礦物採取及產品現場初步處理之事業。
39.土石採取業
從事採取砂、礫石、土、石、石材及產品現場初步處理之事業。
40.土石加工業
以砂、礫石、土、石、石材為原料加工(含瀝青拌合)之事業。
41.土石方堆(棄)置場
從事土石方之堆積置、回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填埋處理,作業環境內設計或實際之堆置總體積達五○○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二五○平方公尺以上之事業。
42.營建工地
(1)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2)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
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4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設計或實際開發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貨櫃集中場或轉運站經營管理之事業。
44.食品製造業(不含醱酵業、製粉業、製糖業)
(1)乳品製造業:
從事乳製品製造,包括從事批發或零售乳之殺菌、均質、調味、裝瓶等之事業。
(2)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
從事禽畜、水產、果蔬、菜餚等裝罐、冷凍、脫水及醃漬之事業。
(3)糖果及烘焙食品製造業:
從事以蔗糖、果糖、麥芽糖、穀類、乾果、香料、食用色素為原料,製造糖果;或從事烘焙炊蒸食品製造之事業。
(4)製油業:
從事食用動、植物油脂之壓榨、萃取及精煉,包括人造奶油、配製烹飪用油、涼拌用油製造之事業。
(5)調味品製造業:
從事食用鹽、調味醬及其他調味品製造之事業。
(6)飲料製造業:
從事酒精成分百分之○.五以下飲料製造之事業。
(7)其他食品製造業:
(1)至(6)以外,食品製造之事業,包括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等製造或調配、茶葉製造、豆類加工食品製造、餐盒食品、團體膳食、現成菜餚等製造外送、衛生機關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製造或其他食品製造。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5.屠宰業
(1)禽畜屠宰業:
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之事業。
(2)水產品宰殺業:
從事水產品宰殺、包裝、冷凍或冷藏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6.製粉業
以稻、麥、豆、薯、咖啡、根類等製造麵粉、澱粉、粗粒粉、籤、片及速食榖類製品等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7.醱酵業
從事原料醱酵作業程序以製造成品之下列事業:
(1)醱酵製造業:
從事糖蜜、澱粉等原料去除雜質、脫色、酵母繁殖、離心分離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
(2)味精製造業:
從事以糖蜜、澱粉等原料經麩酸醱酵、脫色過濾、洗滌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味精。
(3)酒、酒精及醋製造業:
從事以米麥等穀類、澱粉、糖蜜等原料經醱酵、蒸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酒類、酒精或醋。
(4)醬油製造業:
從事以黃豆、小麥等原料經洗滌、蒸煮、浸漬、醱酵、調味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或化學合成製造醬油。
(5)抗生素、有機溶劑製造業:
從事醱酵、蒸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抗生素、有機溶劑(丙醇、丁醇)等。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8.修車廠
從事汽車之電機、引擎、底盤定位、零件、板金、烤漆、輪胎、玻璃、空調、音響、隔音、幫浦等維修服務或汽車檢驗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49.遊樂園(區)
(1)高爾夫球場:
指設有發球區(台)、球道、球洞區之球場與其附屬建築物及設施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設計或實際開發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設計或實際開發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
(2)遊樂園:
從事綜合遊樂場所、公園經營管理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設計或實際開發面積達一.五公頃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設計或實際開發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
50.洗衣業
從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紡織製品及其他製品等洗滌、熨燙;或提供投幣式機器洗衣服務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實際用水量十二立方公尺/日(公噸/日)或三六○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五○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實際用水量六○立方公尺/日(公噸/日)或一八○○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
51.其他工業
(1)其他紡織業:
從事紡紗業、織布業、不織布業、繩、纜、網、氈、毯製造業、印染整理業以外,紡織品製造、編結或刺繡之事業。
(2)塑膠製品製造業:
從事塑膠材料、塑膠袋及塑膠成型品製造之事業。
(3)耐火材料製造業:
從事耐火材料製造之事業。
(4)石材製品製造業:
從事以天然石為材料,不經熱處理或化學變化,直接以機械加工製造石材製品之事業。
(5)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從事陶瓷、磚瓦製品製造、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水泥及水泥製品製造、耐火材料製造、石材製品製造、石灰製造以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之事業。
(6)電力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
從事發電、輸電、配電機械及電力操縱機械設備等製造修配;或絕緣、非絕緣電線及電纜製造之事業。
(7)家用電器製造業:
從事家用電器製造之事業。
(8)照明設備製造業:
從事電燈泡及燈管等類似光源體製造;或電器照明器具、電燈器具及可攜帶電燈製造之事業。
(9)其他電力器材製造業:
(6)至(8)及電池製造以外,電力器材製造之事業。
(10)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修配業:
從事軌道車輛、汽車、機車、自行車、航空器等陸、空客貨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修配之事業。
(11)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從事被動電子元件製造之事業。
(12)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從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以外,電子零組件製造之事業。
(13)印刷業:
從事印刷之事業,其被印材包括紙質、金屬、塑膠、橡膠、樹脂或其他材料等。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52.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或受託將回收後之應回收廢棄物貯存、清除、破碎、清洗、壓縮、壓製成瓶磚或其他方式處理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53.畜牧業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畜禽或實際從事飼養畜禽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飼養豬一○頭以上者。
(2)飼養馬二○頭以上者。
(3)飼養牛四○頭以上者。
(4)飼養鹿四○頭以上者。
(5)飼養羊一○○頭以上者。
(6)飼養兔四○○隻以上者。
(7)飼養家禽三○○○隻以上者。
(8)混合飼養
(1)至(7)之家畜、家禽者,其飼養規模達下列條件:
(豬頭數/一○)+(馬頭數/二○)+(牛頭數/四○)+(鹿頭數/四○)+(羊頭數/一○○)+(兔隻數/四○○)+(家禽隻數/三○○○)≧一。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飼養豬二○頭以上者。
(2)飼養馬五○頭以上者。
(3)飼養牛五○頭以上者。
(4)飼養羊五○○頭以上者。
(5)飼養鹿一○○○頭以上者。
(6)飼養兔二○○○頭以上者。
(7)飼養鴨一萬隻以上者。
(8)飼養鵝一萬隻以上者。
(9)飼養雞十萬隻以上者。
(10)混合飼養
(1)至(9)之家畜、家禽者,其飼養規模達下列條件:
(豬頭數/二○)+(馬頭數/五○)+(牛頭數/五○)+(羊頭數/五○○)+(鹿頭數/一○○○)+(兔隻數/二○○○)+(鴨隻數/一萬)+(鵝隻數/一萬)+(雞隻數/十萬)≧一。
飼養豬未滿二○○頭者,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54.水產養殖業
從事漁牧綜合經營、淡水或鹹水漁塭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漁牧綜合經營養殖面積達○.二五公頃以上者。
(2)一般淡水魚塭養殖面積達一.五公頃以上者。
(3)鹹水魚塭養殖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漁牧綜合經營養殖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
(2)一般淡水魚塭養殖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
(3)鹹水魚塭養殖面積達六公頃以上者。
55.醫院、
醫事機構
(1)醫院或設置洗腎治療床(台)之診所。
(2)捐血機構、病理機構或醫事檢驗所。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3)病床數二○床以上。
(4)洗腎治療床(台)二○床(台)以上。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3)病床數二○床以上。
(4)洗腎治療床(台)二○床(台)以上。
(3)獸醫服務業:
從事各種動物之保健、醫療、檢驗、美容、研究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56.貯煤場
從事儲存燃煤、煤渣、煤灰等貯存場所經營管理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貯存場所設計或實際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貯存場所設計或實際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
57.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
從事餐飲、住宿或溫泉泡湯經營之飲食店、餐廳、旅館、飯店、民宿或泡湯場所等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一○○人以上或提供餐飲之作業環境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3)客房十五間以上者。
(4)湯屋五間以上者。
(5)綜合經營服務,其規模達下列條件者:
(餐飲座位數/一○○)+(客房數/十五)+(湯屋數/五)≧一。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五○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五○○人以上或提供餐飲之作業環境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3)客房七十五間以上者。
(4)湯屋二十五間以上者。
(5)綜合經營服務,其規模達下列條件者:
(餐飲座位數/五○○)+(客房數/七十五)+(湯屋數/二十五)≧一。
58.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1)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事業。
(2)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之事業。
59.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1)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
貯存爐石、底渣;或貯存會溶出或產生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之原料、物料、下腳料或副產品;或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貯存階段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等貯存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作業環境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設計或實際作業環境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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