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概论教案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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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特殊教育概论教案一
《特殊教育概论》目录
第一章特殊教育概述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概念(P1-2)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对象(P2-6)
第三节特殊教育的意义(P6-7)
第二章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国外早期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中国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融合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特殊儿童观
第一节特殊儿童的存在
第二节特殊儿童的发展
第三节特殊儿童的教育
第四章特殊教育的体系
第一节国际上的特殊教育体系
第二节我国的特殊教育体系
第五章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第一节视力残疾学生
第二节听力残疾学生
第三节智力障碍学生
第四节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第六章特殊教育目标、课程与教学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目标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课程
第三节特殊教育教学组织
第七章特殊教育教师
第一节教师的职业性质
第二节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特点
第三节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的的基本条件
第四节特殊教育教师的结构和培养
第八章特殊教育的多方支持与合作
第一节特殊教育多方支持与合作的意义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多方合作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特殊教育概述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概念,明确特殊教育的对象范围,熟悉我国特殊儿童的基本状况,了解特殊教育对象称谓变化的原因,明确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
特殊教育的概念,特殊教育的对象及其称谓的演变,特殊教育的意义。
教学难点:
广义的特殊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狭义的特殊教养对象、一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缺陷、残疾、障碍;特殊教育。
教学方法:
以讲授法为主,辅以讨论法、自学辅导法等。
教学课时:
4
导言自有人类,就有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殊群体;自有人类,就有教育的活动。
然而,残疾人教育并没有因残疾人的客观存在而随之发生,特殊教育的产生远远落后于普通教育,至今也只有短短几百年的历史。
幸运的是,人类始终是在朝着科学、文明的方向前进着,特殊教育也正是在这种进步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
进入21世纪的特殊教育已不是最初意义上的特殊教育。
因此,没有特殊教育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不了解特殊教育,就不能全面地了解教育。
本课程将学习和探讨有关特殊教育的发展及其基本理论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将集中讨论以下问题:
什么是特殊教育那些人是特殊教育的对象特殊教育的目的任务及其意义是什么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概念
一、教育与特殊教育
(一)教育的概念
一般认为,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
泛指一切影响人的身心的活动,凡是有目的的增进人的知识技能,影响人的思想品德,增强人的体质的活动,不论是有组织的或是无组织的,系统的或是零碎的,都是教育。
(王道俊、王汉澜,1988)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制度化的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相应的社会人的活动。
随着人们对教育认识的加深,人们对教育的定义也进行了重新探讨。
在新课程改革理念的指导下人们对教育分别从社会与个体相结合的两个方面加以重新界定,认为:
教育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教育的三要素:
教育者、学习者、教育影响。
理解教育的概念对于理解特殊教育的概念,理解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关系等有重要的帮助。
(二)特殊教育的内涵
什么是特殊教育?
可以从教育的对象和教育形式、方法等角度来下定义。
1、从教育对象的角度
Ø狭义的特殊教育:
指对生理和心理发展有缺陷者进行的教育,又称为“缺陷教育”、“残疾人教育”、“残障教育”。
(其教育对象被称为disabledchildren)
Ø广义的特殊教育:
指对各类身心发展异常者的教育,其中既包括对生理和心理发展有缺陷者进行的教育,也包括对心理发展超出者进行的教育。
(其教育对象被称为exceptionalchildren)
不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特殊教育,还可以根据教育对象的类别作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如我国的视力残疾教育、听力残疾教育、智力残疾教育、超常教育、工读教育等等。
2、从教育形式、方法等多角度下定义
Ø朴永馨:
特殊教育specialeducation,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知识与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的或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特殊教育辞典》)
评:
该定义包含了三个方面。
一是在培养目标上既有一般目标,也有特殊目标;二是在教育措施或手段上既有一般的,也有特殊的;三是教育的对象是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Ø汤盛钦:
特殊教育是由实施学前和义务教育的普通和特殊教育机构提供的,以满足特殊儿童的独特教育需要而设计的教育、教学和相关的服务。
评:
一是指出了实施机构;二是点明了教育的对象;三是给出了相应的教育教学措施。
Ø方俊明:
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的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Ø盛永进:
特殊教育是针对个体特殊异常身心差异,旨在满足个体的特殊教育需要,促进个体身心发展的教育活动。
Ø刘全礼:
特殊教育是指对特殊儿童开展的、有目的、旨在满足他们的一切教育需要的活动,这些活动既可能是增进特殊儿童的知识技能、影响特殊儿童思想品德、增强特殊儿童的体质的活动,也可能是改变或矫正他们的缺陷或行为的活动。
二、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的关系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理论和特殊教育学是不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概念。
特殊教育,specialeducation,是培养特殊学生的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理论是特殊教育活动实践的概括和总结;特殊教育学,specialpedagogy则是研究这种活动的一门学问,是特殊教育理论系统化、范式化、科学化的标志,特殊教育学依赖于特殊教育理论的发展与成熟。
特殊教育学是研究这种活动、现象及其规律、原则和方法的科学,是教育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一个分支学科。
特殊教育学一般是以学前和学龄特殊儿童少年的教育为研究重点。
由于二者都离不开教育活动这一基本点,因此,对特殊学生的教育活动成为二者的结合点。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对象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以前由于不同方面的原因而必须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或简称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renwithspecialeducationalneeds)或特殊儿童(exceptionalchildren)。
特殊儿童是特殊教育的对象。
那么,那些儿童才是特殊儿童呢?
特殊和正常是相对的概念。
特殊的理解。
学术界一般从概念性和操作性标准两个方面着手,根据统计、医学和社会常模等三个不同的维度来区分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
统计原理认为,人的行为特征、智力状况大致上都是呈正态分布的。
如:
韦氏智力分布表所示,占人口总数正、负两个标准差,即95%的人,其智商在70-130之间,所以,将负两个标准差以下,即智商低于70的人成为智力落后者;将两个标准差以上,即智商高于130的人称为智力超常者。
医学原理认为,没有疾病的人,便是正常的人。
如体温37度;人体23对染色体等。
社会常模原理认为,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中,有一种长期形成的、大家认可的、比较稳定的社会行为标准。
如,三岁儿童一般都能接受上厕所的训练,大多四岁的儿童能够玩耍简单的玩具。
因此,通过对儿童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行为观察,可以对儿童发展的正常或特殊做出一定的判断。
比较而言,根据统计原理和医学原理的标准来判断儿童发展的正常或特殊,更有一定的客观性,而社会常模的标准有较大的弹性和主观性。
在实际的特殊儿童的评估和鉴定过程中,人们更多地倾向于综合运用上述三条不同的原理或不同的模式来区分正常儿童和特殊儿童。
一、特殊教育对象称谓的历史演变及其意义
1.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长期以来,国内外的传统看法认为,特殊教育的对象是那些身心有缺陷的学生。
(1)1934年出版的《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的说法;
(2)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94—142号联邦法令《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规定接受特殊教育的对象有11种:
Ø聋deaf、重听hardofhearing
Ø智力落后mentallyretarded
Ø畸形缺陷orthopedicimpairment
Ø其他健康缺陷otherhealthimpairment
Ø严重情绪紊乱seriouslyemotionaldisorder
Ø特殊学习障碍specificlearningdisability
Ø言语缺陷speechimpairment
Ø视觉缺陷visualimpairment
Ø聋盲deaf—blind
Ø多重障碍multihandicapped
1997年美国新修订的《残障者教育法修正案》又补充了自闭症(Autism)、外伤性脑损伤(Traumaticbraininjury)两种特殊教育对象,并以听觉缺陷(hearingimpairment)取代了重听,将言语缺陷改为言语或语言缺陷(Speechor1anguageimpairment)。
这将人类已知的各种残疾、缺陷和障碍的类型几乎都包括进去了,这也是特殊教育领域所指的狭义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对象。
概括地说,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是指身体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或障碍的学生(儿童、少年),或被简称为“残疾儿重”、“缺陷儿重”或“障碍儿童”,具体指那些生理功能、解剖功能、心理和行为异常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失去以正常方式从事学习或活动能力的儿童,不包括超出儿童和轻微违法、犯罪儿童。
(3)我国关于狭义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和类别划分
我国特殊教育界所指的特殊教育对象是狭义概念的特殊教育对象,通常称为“残疾人”、“残疾学生”。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对残疾人、残疾人的类别做出如下定义: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在狭义特殊教育对象的划分上,我国大陆有一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即将有品行问题的儿童划入广义特殊教育对象,而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将其作为情绪与行为有障碍学生中的一种,列入狭义特殊教育对象。
(4)关于狭义特殊教育对象中“缺陷(损伤)、残疾、障碍”三个词语的界定及其关系的探讨
由于狭义的特殊儿童身心发展有缺陷,因此他们不仅是特殊教育研究的对象,而且往往首先是医学研究的对象。
医学界论及他们时会使用“缺陷”、“损伤”、“残疾”、“障碍”等术语。
尽管这三个词有时候交替使用,但它们的内涵并不相同。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保健方面的经验及对疾病后果的评定分类,对“缺陷”(我国大陆也有用“损伤”一词的)、“残疾”(我国台湾称为“残障”,香港称为“弱能”)和“障碍”三词的概念作了定义和区分(见下表)。
WHO对缺陷(损伤)、残疾和障碍的定义
术语
定义
缺陷(损伤)impairment
心理、生理、解剖结构或功能上的任何缺失或异常。
残疾disability
由损伤造成的、以正常方式进行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或缺乏。
障碍handicap
由于损伤或残疾而使得个体在完成正常任务(取决于年龄、性别和社会或文化因素)方面受到限制或阻碍的不利情况。
来源:
WorldHealthOrganization.(1993)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impairments,disabilities,andhandicaps(pp.27-29).Geneva,Switzerland:
Author
损伤是指身体某一部分或器官功能的丧失或缺损(如肢体缺损)。
残疾是指由损伤所导致的个体以正常方式完成特定任务(如行走、看、添加一个数字)的能力上的限制。
除非残疾导致了教育、人格、社会、职业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否则残疾人就不是具有障碍的人。
如:
一名丧失一条腿的儿童使用假肢,并且在校内校外都没有功能上的问题,至少在物理环境方面,他是没有障碍的。
障碍是指有残疾或损伤的人在与环境互动时所遇到的问题或不便。
残疾可能在一个环境中造成障碍而在另一个环境中则不会。
当这个装有假肢的儿童在篮球场上和那些没有残疾的同伴比赛的时候,他可能是有障碍的,但是在教室里,他可能是没有障碍的。
残疾人体验到与他们的残疾毫无关联的障碍,这些障碍源于其他人的消极态度和不恰当的行为。
限制残疾人进入学校、参加工作或社区活动以及限制他们充分参与其中的能力都是没有必要的。
2、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正如“特殊”一词有“超出一般”和“不同于同类的事物和平常的情况”两种含义那样,身心发展缺陷造成的不同于一般情况属于特殊,身心发展超出一般也属于特殊。
因此,国外特殊教育界还从身心发展异常的角度来界定特殊教育的对象,即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指一切特殊儿童,既包括智力超常儿童,也包括各种身心有缺陷的儿童(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超出常态的学生)。
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既包括低于常态(正常)发展的学生,也包括高于常态(正常)发展的学生。
因此,广义的特殊学生(儿童)习惯上又被称为“异常学生(儿童)”、“偏常学生(儿童)”。
如:
我国台湾对特殊教育服务对象的规定。
特殊教育对象
身心障碍
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和其他显著障碍
12种
资赋优异
一般智能优异、学习性向优异、艺术才能优异、创造力优异、领导才能优异和其他特殊才能优异6种
以上对特殊教育对象的划分可以被称之为细分模式,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属于这一种分类模式,也是最传统的分类方式。
3、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儿童)
20世纪后期,国际特殊教育领域对给身心发展有缺陷的学生(特别是对儿童)贴上“标签”,具体指出其是某种缺陷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这种做法对学生及其家庭的心理有消极甚至创伤作用。
同时,基于对特殊儿童认识上的深化,特殊儿童的范畴也已不限于狭义或广义上的理解和划分。
于是出现了不分类的做法。
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中首先取消了给特殊儿童分类的做法,并采用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renwithspecialeducationalneeds)这样的称谓。
以后还有人用“有特殊需要的儿童”(childrenwithspecialneeds)的称谓。
现在,“特殊教育需要”一词在国内外特殊教育界,以及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特殊教育的文件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说明它所体现的理念已为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工作者所认同和接受。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泛指一切在学习能力与学习方面与一般学生差异较大,不易适应教学环境,需要特别辅导的儿童。
这些儿童可以因身心方面缺陷或学习能力障碍,也可以因资赋优异或处境不利而产生学习问题,需要特殊教育。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其含义比广义特殊儿童的概念含义还要广,是指身心异常引起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或学习者。
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通过的《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中指出,“特殊教育需要’’是指其需要来自残疾或学习困难的所有儿童和青年。
从称谓上由“残疾儿童”、“特殊儿童”向“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特殊需要儿童’,的转变,反映出人们对什么是特殊儿童,已从最初基于医学分类着重生理方面的差异,向后来着重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差异,再到现在着重教育上和学习方面的差异这样一种认识上的变化。
补充:
医学-心理学模式的主要特征:
由专家对特殊儿童进行诊断,开出处方,给特殊儿童分类,最后进入与外界隔离的各类特殊学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学模式逐渐在特殊教育中占主导,这种模式主张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反对将特殊儿童安置在具有隔离性质的特殊学校中,使他们终日生活在同类人狭小的圈子里,认为这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发展。
因此,有的国家提出要“回归主流学校”,有的国家提出进行“一体化教育”,目的都是要打破传统的隔离式的特殊教育的篱笆和围墙,把特殊学生统合到普通学校中来。
然而,也还存在一个问题,即“一体化教育”只是注重特殊儿童适应普通学校的课程,而不是根据学生的不同需要来进行教育。
因此,现在人们已逐渐不再使用“一体化教育”,而是更多地使用“全纳教育”。
三、特殊教育对象的基本状况
(一)特殊儿童的发生率和出现率
1、特殊儿童的发生率
Incidencerateofspecialchildren,指一定时间内某地区新发现的特殊儿童的频度。
通常指1年内新发现的特殊儿童与该地区儿童总数的比率。
如:
某地区儿童总数是100万,一年中新发现的特殊儿童数是3万,则该地区特殊儿童的发生率是3%。
2、特殊儿童的出现率
Prevalencerateofspecialchildren,也称流行率,指特殊儿童出现的频率。
通常指某个地区特殊儿童的数量与儿童总数的比率。
如:
某地区的儿童总数是100万,特殊儿童数是10万,则该地区特殊儿童的出现率是10%。
发生率与出现率的大小受多个因素制约:
定义及其标准;调查工具和方法;地区;年龄等。
不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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