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企业内部船舶修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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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企业内部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计划性修理
第四章 非计划性修理
第五章 修理的实施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船舶企业内部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船舶修理管理,保证船舶修理质量,合理控制修理成本,发挥协同效应,维护集团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船舶修理业务的管理。
所属单位包括公司下属航运公司、修船厂。
第三条 船舶修理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内部优先、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船舶修理包括计划性修理和非计划性修理。
计划性修理,是指船舶根据证书检验期限预先安排的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修理,以及为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根据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预先安排的停航修理。
非计划性修理,是指船舶营运中fa生船舶、设备故障或事故,直接影响到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营运,而且船员没有能力修理,根据船舶及设备的损坏情况和船检机构的要求而进行的修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zhan略发展部是内部船舶修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船舶修理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二)对所属修船厂承担的内部船舶修理业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是公司及所属单位船舶修理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船舶修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督促船厂与修理船舶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跟踪船舶修理进度和质量,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航运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年度船舶修理计划;
(二)编制船舶修理工程单;
(三)负责船舶在公司外部修理的相关申请工作;
(四)具体负责船舶修理的实施管理;
(五)按要求填写修理情况表并及时上报。
第八条 修船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船舶进厂安排计划;
(二)承接公司内部的船舶修理工作;
(三)与修理船舶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协助船舶办理在厂期间的申报事宜;
(五)按要求填写船舶修理统计表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计划性修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修理计划,是计划性修船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年度修理费用预算的编制基础。
各单位计划性船舶修理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公司内部修理。
公司年度修理计划按下列程序制定:
(一)航运公司根据船舶检修周期及实际技术状态,结合运输市场需求和船舶处置计划,制定本单位计划性船舶修理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船舶修理年度计划》(附表1)报送给公司安全技术部。
(二)公司安全技术部对各航运公司上报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公司年度船舶修理计划初稿,于每年11月30日前发送到各修船厂部。
(三)修船厂根据计划初稿,结合实际情况,就修理计划中的进厂安排提出建议,于12月10日前报送公司。
(四)公司组织召开协调会,对船舶修理计划进行讨论、协调,形成公司年度船舶修理计划,经公司分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下发。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年度船舶修理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进厂时间、承修船厂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进厂安排的,变更提出方应当及时与对方协调,并将协调结果等相关情况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备。
第十一条 计划性修理需要在公司外部修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航线远离公司修船厂,绕航前往成本过高;
(二)因故停航或正常下线时,附近公司修船厂承修能力不能满足船舶修理要求,且绕航至公司其它修船厂成本过高;
(三)公司修船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航运公司要求安排修理,且绕航至其它公司修船厂成本过高;
(四)其它合理的原因。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船舶修理计划,已经安排在公司修船厂承修的船舶,如需变更至公司外部修理,航运公司应当提前20天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航运公司船舶外修申请表》(附表2),附必要的往来函件、航线安排等证明材料。
公司经核实,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批准。
紧急情况,航运公司可以后补手续。
第四章 非计划性修理
第十三条 非计划性修理应优先安排在公司内部修理。
对于非计划性停航修理,如需安排到公司外部修理,应当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非计划性停航修理,如需安排到公司外部修理,航运公司应当提前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
停航修理原因、修理方案、停航时间等,并及时报告后续船舶修理动态。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修理服务采购应当按照公司相关供应商管理及采购制度要求执行。
第五章 修理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航运公司与修船厂应当签订修船协议。
修船协议可以采用年度协议或单船协议方式签订,共同约定修船价格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
协议一经签订,应当由航运公司及时向公司zhan略发展部和安全技术部报备。
修船厂应当为航运公司提供质量可靠、服务及时、价格合理且有竞争力的船舶修理服务。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修船厂应当按照公司办法以及本单位具体制度要求,做好船舶进厂修理的实施工作。
船舶出厂后,航运公司应当对修船厂的管理、服务和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按时填写《修理单位季度评价表》(附表3),于每季度8日前报送公司zhan略发展部,并按照船舶修理协议的要求,及时结清船舶修理费用。
第十八条 修船厂应当优先保障集团内部船舶进厂、进坞修理,船坞档期安排满足航运公司的合理要求,严格保证修理工程质量与合同修期,提供you质服务。
对于报价以外的附加工程、隐蔽工程等,按照协议条款及时补充报价。
对于超出协议条款范围的工程,双方签订单船修理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若发生争议,航运公司、修船厂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争议提出方尽快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zhan略发展部,由其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船舶在公司外部修理的,航运公司应当充分评估相关的责任和风险,加强监修管理,确保修理安全,严格质量把关,严控修理成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航运公司严格执行年度船舶修理计划,按时填写《航运公司月度船舶修理计划表》(附表4)和《航运公司月度船舶修理汇总表》(附表5),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第二十二条 航运公司应当做好船舶修理费用的预算执行和调整工作。
对本单位船舶修理流程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管,发现修理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修船厂应当做好船舶修理费用的预算控制工作,对所属厂站和网点的修理质量、工艺和服务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管,确保船舶修理质量,提升服务理念,发现修理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zhan略发展部每季度对船舶修理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内容包括航运公司船舶在公司外部修理的占比、航运公司和修船厂的履约情况、船舶修理存在的重大问题等。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公司zhan略发展部应当责令相关公司予以纠正或整改,必要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公司zhan略发展部应当不定期对船舶修理过程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航运公司、修船厂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按公司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计划性修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修理的;
(二)非计划性修理选择船厂时,未执行内部优先要求的;
(三)未按要求报告船舶修理相关情况,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
(四)在办理修船业务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该按照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船舶修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zhan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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