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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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意义|内容解读|重大变化|实施修订中华人民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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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学习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LOGOLOGOCONTENTSCONTENTS修订公司法的背景意义PART01.PART01.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PART02.PART02.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PART03.PART03.修订公司法有哪些亮点PART04.PART04.如何实施修订好后的公司法PART05.PART05.LOGOLOGO修订公司法背景意义【PPAARRTT0011】背景意义|内容解读|重大变化|实施修订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LOGOLOGO修订公司法的背景意义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今年正值公司法颁布30周年。
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订公司法的背景意义公司法修改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成立由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修改起草组,研究起草,形成修订草案。
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并通过了这部法律修改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PPAARRTT0022】背景意义|内容解读|重大变化|实施修订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LOGOLOGO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0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01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03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取消取消“执行董事行董事”的提法的提法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明确法定代表人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追偿制度制度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内容解读内容解读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监事)对于监督公司的运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均有较大的作用,因此,对于是否设立监事会(监事)应当慎重选择,对于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有限公司也应当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实现对大股东的监督制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原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会议通过一般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原公司法对于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明确关明确关联交易各方交易各方应当承担当承担连带责任任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关系的界定,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会会议的股的股东撤撤销权除斥期除斥期间最多不超最多不超过一年一年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申请撤销公司决议的除斥期为六十日,且从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计算。
新公司法对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了更有利的保护,规定申请撤销公司决定的除斥期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但从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而对其他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仍然为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更,申请文件由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署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法修订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
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打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公司或股东不得不走繁琐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程序的僵局,尽量减轻对公司正常运行的影响。
规定股定股东认缴出出资期限最期限最长不超不超过五年五年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还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即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将逐步调整为不超过五年,对于过去有的公司认缴期限为数十年,甚至为长期的,公司登记机关将要求其及时调整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条规定,新增了用股权、债权的出资形式但股权、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1234将股东出资不足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而新公司法则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内容解内容解读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进行除权,包括表决权,解决了过去对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限制范围的争议。
公司法修订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该解释明确权利限制的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对于表决权未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存在争议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在运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
一是需要先由公司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缴。
二是宽限期有最低要求,但无最高限制。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或者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六是被失权的股东异议期为三十日,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不得少于六十日。
为此,为防止大股东(大股东通常担任董事长)、董事会(董事)滥用权利,无限制扩大宽限期,公司章程应当对宽限期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失权通知应当由董事会(董事)发出;四是失权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五是对失权的股份应当进行转让或者减资注销明确明确规定股定股东可以要求可以要求查阅会会计凭凭证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12345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签复股东并说明理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公司法未对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凭证作出规定,实践中对此亦有不同观点。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类案对该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不尽统一,即使同一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和做法都不尽统一。
有的法院支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而有的法院则不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此条规定,解决了这一争议。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范围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该条规定,一是明确了股东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股权的相关事项二是实际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主要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避免对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理解适用的分歧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该条规定明确了对出资期限未届满尚未出资的股权转让,缴纳出资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为此,在受让股权时,需要对认缴出资情况进行核实,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增加受让成本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新增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此条规定,增加了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渠道。
在权益被控股股东严重损害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规定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修订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
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股份公司股份区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同股不同权):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类别股主要体现为利润分配顺序、表决权数及自由转让权利等与普通股实行同股不同权但新公司法规定,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同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类别股的分类表决制度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规定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内容解读内容解读增加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和提法: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0102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关联交易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新公司法将关联交易对象扩大到了监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和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和界定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托管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对相关要求作出了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2002/1/52002/1/62002/1/72002/1/82002/1/9公公司司可可以以通通过过减减少少注注册册资资本本弥弥补补亏亏损损: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0102030405新增公司简易合并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自身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第一种情形无需被合并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第二种情形无需自身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简易合并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与控股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子公司合并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可以可以简易程序注易程序注销公司公司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规定,简化了公司清算、申报等注销程序,只需经全体股东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进行承诺,但应当承担承诺真实的责任。
公司未按照公司未按照规定或不如定或不如实公示信息将被公示信息将被处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法第四十条对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PPAARRTT0033】背景意义|内容解读|重大变化|实施修订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LOGOLOGO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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