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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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主要内容: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三、总结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危险货物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危险货物在国家标准(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及(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根据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九个类别,并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
爆炸品爆炸品气体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条,2011年年修订版修订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物品或经简单还原即可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例如:
过氧化氢、硝酸、铝粉等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列入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的9类74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酸类3、硝酸盐类11、氯酸盐类3、高氯酸盐类4、重铬酸盐类4、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类15、易燃物还原剂类16、硝基化合物类11、其他7常见的有:
硝酸、硝酸银、高锰酸钾、氯酸钾、重铬酸钾、过氧化氢、硼氢化钠、硫磺、铝粉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辨识名称列入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doc危险化学品标签:
危险化学品标签: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辨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辨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管控背景2008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中学生通过网络散布其利用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信息,并成功自制爆炸品的案件,当场收缴多种危险化学品及自制的纸雷管、导火线、熵炸药等危险物品。
北京奥运会前夕,一些“东伊运”恐怖分子试图利用部分危险化学品进行恐怖袭击,北京市政府对121种常用制毒制爆危险化学品采取特殊管控措施。
09国庆60周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均采取类似管控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011年国务院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特殊管控;同年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修订。
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8月10日施行。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实例:
TATP,三过氧化三丙酮,俗称“熵炸弹”,使用双氧水为主要材料可以轻松制取。
恐怖分子利用通过自制TATP制造了2005伦敦“7.7”恐怖袭击、2015年10月31日俄罗斯A321飞机空难。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简介公安机关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1年修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1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施行,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1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8条)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8条)第四章治安防范(6条)第五章监督检查(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2条)第七章附则(5条)共七章52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五条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九条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第三章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三章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三章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递内夹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交给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运输企业、物流企业不得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承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发现违反规定交寄或者托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第四章第四章治安防范治安防范第四章第四章治安防范治安防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应当在50公斤以下。
第四章第四章治安防范治安防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储存室、储存柜除外)治安防范状况应当纳入单位安全评价的内容,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
(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三)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风险评估、分级预警机制和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
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力防范、实体防范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书面通报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则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其生产单位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其成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含个人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不适用本办法,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则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三、总三、总结结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防范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专库专用,专人负责,重点保护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发现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覆盖专用仓库的内部或出入口,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画面清晰封闭式存储库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值班室或者监控室,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2001)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1.规范经营重要前提:
许可经营总体要求:
凭证购买/销售主要工作:
留存资料、及时备案2.规范转让3.废弃处置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
(1)规范经营之凭证购买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可以凭下列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此外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
(2)规范经营之凭证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3)留存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下列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销售记录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4)及时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2.规范转让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流通3.严格废弃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丢弃,并将处置方案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核心环节第一核心环节-治安防范治安防范RoleofBrand门卫门卫值班室值班室设置保卫人员落实人员、车辆登记制度落实巡查制度RoleofBrand易制爆易制爆仓库仓库定期检查技防完善台账健全专库专用专人负责第三核心环节第三核心环节-流向登记流向登记买卖登记:
供应商基本信息,品种、数量等出入库登记:
时间品种数量领取、使用和处置登记结束第三核心环节第三核心环节-经营流通经营流通经营经营双方查验许可文件供应商留存资料双方5日内备案结束废弃废弃处置处置转让转让确认转让情形向公安机关报告查验许可文件结束不得随意丢弃备案处置方案完成处置规避法律风险建设平安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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