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案法庭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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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案法庭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张XX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侵权。
首先,被告张某主观上有过错。
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张某因工作中产生矛盾。
被告张某为了报复泄愤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原告,并附上了原告的个体登记信息等。
从主观上看,被告张某具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主观上具有过错。
其次,被告张某实施了侵权的违法行为。
被告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因此,被告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是违法行为。
第三,损害事实的存在。
被告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他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原告共同认识的朋友。
又因原告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被告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原告的经营。
这些都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最后,被告张某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因为被告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了原告的个体登记信息等,并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后来又在行业范围内传开,所以影响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原告的经营。
由此,原告受到的损害事实是被告张某的违法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谢谢!
***律师事务所律师: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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