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课件PPT.pptx
- 文档编号:30846997
- 上传时间:2024-02-04
- 格式:PPTX
- 页数:31
- 大小:3.16MB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课件PPT.pptx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课件PPT.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课件PPT.ppt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专题讲座汇报人:
XXX目录CONTENTS01020304框架结构的变化具体内容的变化背景结语第一章背景背景2023年9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条目数量来看,光字数就增加了一倍,新法有12483字,原来的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旧法”)为6359字。
可见这次修订变化非常之大。
修订的宗旨这次修订的主要宗旨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整体来看,新法更接近行政诉讼法,更加体现了“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
第二章框架结构的变化新法与旧法在框架结构上的变化以及与行政诉讼法的对比图第三章具体内容变化
(一)关于总则的变化1、以“行政行为”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新法还对行政行为作了解释,即“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如第一条中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这一改变贯穿始终。
改变的原因在于,在以往的实践中,是否“具体”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具体”与否需要主观判断。
2、明确了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新增指导性案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一)关于总则的变化3、增加了调解机制。
这算是新法的一大看点。
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4、强化了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变化5、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更接近行政诉讼法。
新法不再列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具体种类,增加了行政征收、补偿、赔偿、工伤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信息公开等内容。
同时列举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只要不属于列举情形的行政行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变化6、将旧法中的比较笼统的对“规定”的附带审查申请改为对所有“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对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进行详细规定。
7、细化了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行政复议代表人、法律援助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变化8、关于申请复议的期限,增加了“应当知道”和行政机关未告知权利时的期限规定、不动产有关复议及其他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变化9、对复议申请的方式进行细化。
包括口头申请及当面提交、邮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的书面申请。
规定了“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10、对复议管辖进行了细化。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变化11、对复议前置进行了细化。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也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三)关于行政复议受理的变化12、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的情形。
另外增加了补正材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关于行政复议受理的变化13、增加了“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四)新增行政复议审理章节(第四章)具体包括一般规定、行政复议证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这也是新法最大的亮点和重点,有3479字,占了修订条款的一半。
新法规定了两种审理方式: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有必要的应听证。
旧法对复议审理(审查)环节几乎是缺失的,从复议受理一下就跳到了复议决定。
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一些规定,但仍然不够具体明确。
这使得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极其不透明,也不规范,从程序上就无法做到“合法、公正、公开”。
旧法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旧法也没有对证据种类进行明确。
(四)新增行政复议审理章节(第四章)14、关于证据。
新法直接引用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四)新增行政复议审理章节(第四章)15、关于普通程序。
第四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
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四)新增行政复议审理章节(第四章)15、关于普通程序。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四)新增行政复议审理章节(第四章)16、关于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新增行政复议审理章节(第四章)16、关于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五)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变化新法增加了“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明确了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新增)、维持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行政协议的处理(新增),调解、和解(原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内容)、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开(新增)等。
(五)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变化第六十三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注:
删除了“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五)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变化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六十七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五)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变化17、新增法律责任条款。
第八十四条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五)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变化18、修改了工作日的规定,将旧法中的“不含节假日”改为“不含法定休假日”,即双休日也不包含在内。
第四章结语结语本次复议法修订变化较大,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深刻把握新法精神,做好复议工作。
谢谢汇报人:
XX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修订 行政复议 专题讲座 课件 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