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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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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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8年3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一、文件出台背景一、文件出台背景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特殊性,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科学规律,执行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规范,是法律规则和科学技术的结合,具有双重性。
鉴定工作必须程序合法,才能进一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一旦程序违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服务和保障诉讼、仲裁活动的作用就难以实现。
本规范的出台,保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规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执业行为,引领工程价款鉴定工作向更科学合理、更规范公平方向发展。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2012年年88月月31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仲裁庭对专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机构主要存在的问题鉴定机构主要存在的问题以鉴代审不当转移裁判权以鉴代审不当转移裁判权1.认定合同效力2.确定结算标准3.认定签证文件等证据的效力4.解释合同约定5.超范围鉴定6.遗漏鉴定内容7.举证责任分配8.让利、管理费、奖惩等问题的判定造价鉴定规范、造价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造价鉴定规范、造价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内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实施时间2018年3月1日2012年12月1日2014年3月17日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适用范围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造价鉴定活动。
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造价类的司法鉴定。
主要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鉴定依据、鉴定、鉴定意见书、档案管理等七部分内容。
总责、术语、回避、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举证资料的转移质证和现场勘验、鉴定、档案管理等七部分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等十部分内容。
委托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委托在诉讼活动中是司法机关;在诉前和非诉讼活动中包括仲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或其他主体对鉴定人要求两名及以上鉴定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鉴定项目部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两名及以上鉴定人造价鉴定规范、造价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造价鉴定规范、造价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内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不予受理条件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3.委托事项超过本鉴定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能力和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过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资料未经过质证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理或者违背行业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的;7.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工程造价确定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关系工程造价确定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关系共性共性契约性遵守法定的规则(合同法契约性遵守法定的规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当事人的权利、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约定来规范、义务通过合同约定来规范技术性遵守科学的规律(工程建技术性遵守科学的规律(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当事人的施工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当事人的施工、计价行为通过技术标准来规范。
、计价行为通过技术标准来规范。
特性特性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签约人确认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签约人确认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机构按法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机构按法定程序鉴定,委托人采信定程序鉴定,委托人采信(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程序合法。
则)程序合法。
二、基本要求二、基本要求2.1术语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对诉讼或仲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对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事项:
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鉴定事项:
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根据鉴定依据,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经过鉴定程序就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现为鉴定程序就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现为鉴定机构对委托人出具的鉴定项目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
鉴定机构对委托人出具的鉴定项目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
2.2鉴定程序2.32.3鉴定四大原则:
合法、独立、客观、鉴定四大原则:
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公正2.3.1合法鉴定原则:
实现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鉴定主体合法指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鉴定人鉴定主体合法指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鉴定人必须是在受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
必须是在受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
鉴定程序合法指接受鉴定的委托、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各鉴定程序合法指接受鉴定的委托、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应符合规定的时效。
个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应符合规定的时效。
鉴定依据合法鉴定证据材料的来源及确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鉴定依据合法鉴定证据材料的来源及确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鉴定人员自身收集的鉴定依据性基础资料合法、有效。
、规章的规定,鉴定人员自身收集的鉴定依据性基础资料合法、有效。
鉴定范围、标准合法鉴定范围应符合委托书的规定,采用的方法、鉴定范围、标准合法鉴定范围应符合委托书的规定,采用的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性文件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性文件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鉴定意见书合法表现为鉴定意见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鉴定意见书合法表现为鉴定意见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意见必须符合委托人对证据的要求和法律规范。
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意见必须符合委托人对证据的要求和法律规范。
2.3.2独立鉴定原则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与其他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鉴定中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人员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除接受鉴定机构对鉴定的监督管理外,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鉴定机构之间独立对鉴定过程或其结果涉及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意见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鉴定人员意见独立鉴定人员根据证据材料、专门知识,独立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多人参加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注明不同意见及其理由;正确理解独立鉴定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以确保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2.3.3客观鉴定原则鉴定依据真实客观即依据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范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活动;鉴定方法科学客观即采取科学、先进的而不是落后的科学技术,对鉴定事项予以定性、定量的鉴别和判定;鉴定判断准确客观即对鉴定事项按照科学思维而不是主观随意地进行分析、判断,作出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
2.3.4公正鉴定原则:
以公平、公正为价值追求,不得有专私、偏袒。
鉴定立场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保持立场公正,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带有偏见,以保障鉴定意见不偏不倚,进而保障鉴定的公信度;鉴定行为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秉公鉴定,不徇私情,不吃请,不受贿,不受干扰,从行为上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鉴定程序公正鉴定受托、鉴定证据搜集与确定、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意见的质证等鉴定全过程各环节,都体现公正、公平;鉴定方法公正鉴定采用的步骤、依据、方法、标准均公正可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鉴定实体公正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鉴定的根本目的。
2.42.4鉴定主体资格鉴定主体资格鉴定机构: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鉴定机构的选择:
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
鉴定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在该鉴定机构。
鉴定意见书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造价师执业专用章。
(注意有效期)2.52.5鉴定项目的委托鉴定项目的委托表现形式:
鉴定委托书委托人: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内容:
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费用收费标准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工程造价计取费率备注100-500万7基本鉴定费最低收费2000元;地区间调整系数:
5-20%;难度系数:
30%以内500-1000万61000-2000万52000-5000万45000-10000万310000万以上2鉴定标的额计取费率备注200万以下12地区调整系数:
0.9-1.1;专业调整系数:
0.7-1.2;200-500万10500-2000万82000-10000万610000-50000万550000万以上42.62.6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1.1.接受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接受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7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是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是否接受应当书面复函。
否接受应当书面复函。
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鉴定所需证据材料;鉴定所需证据材料;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2.2.释明鉴定机构收到证据材料后,对案件争议初步了解后,当对委托释明鉴定机构收到证据材料后,对案件争议初步了解后,当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释明后按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释明后按委托人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人决定进行鉴定。
释明权:
释明权:
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
,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
3.3.不予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可不予接受:
不予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可不予接受: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
所有鉴定材料。
4.4.回避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回避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
接受:
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2.72.7终止鉴定终止鉴定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法继续进行的;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
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基于本规定拒绝鉴定工作,并非是不履行职鉴定机构基于本规定拒绝鉴定工作,并非是不履行职责,推卸责任,而是为了避免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导致鉴定活动丧失责,推卸责任,而是为了避免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导致鉴定活动丧失了科学性与公正性,以免作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而导致冤假错案的产了科学性与公正性,以免作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而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也是为了维持鉴定活动作为一项法律活动的尊严,避免鉴定生,同时也是为了维持鉴定活动作为一项法律活动的尊严,避免鉴定工作的任意性。
工作的任意性。
2.82.8鉴定组织鉴定组织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非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辅助性工作。
非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辅助性工作。
人员告之要求人员告之要求5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组成通知书,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业技术职称。
业技术职称。
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式等进行完整记录,并进行唯一性和连续性标识。
的时间、事由、形式等进行完整记录,并进行唯一性和连续性标识。
保证鉴定意见达到法定性(法律性)、中立性(独立性)、客观性保证鉴定意见达到法定性(法律性)、中立性(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的统一。
(真实性)的统一。
2.92.9声明和承诺声明和承诺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载明回避声明和公正承诺:
在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载明回避声明和公正承诺:
鉴定机构声明:
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与鉴定项目没有鉴定机构声明:
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鉴定费用外)利害关系(除鉴定费用外)鉴定人声明:
不是近亲属;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与鉴定鉴定人声明:
不是近亲属;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承诺:
遵守相关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承诺:
遵守相关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作出鉴定意见。
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作出鉴定意见。
如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员如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或鉴定机构提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或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出,并说明理由。
2.102.10回避回避1.鉴定机构自行回避:
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
2.鉴定人自行回避:
是鉴定项目当事人近亲属;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3.当事人有权向委托人申请鉴定人回避(需提供证据):
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吃请和礼物;索取、借用鉴定项目当事人款物。
4.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2.11鉴定准备鉴定准备1.鉴定人了解熟悉鉴定项目,认真研究送鉴证据,了解争议焦点。
2.鉴定人应制定鉴定方案,经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鉴定方案包括:
鉴定依据、应用标准、调查内容、鉴定方法、工作进度、需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2.122.12鉴定期限鉴定期限2017版鉴定规范2012版鉴定规程争议标的涉及造价期限(工作日)1000万元以下401000-3000万元603000-10000万元8010000万元以上100项目造价金额期限(自然天)500万元以下60500-2000万元902000-5000万元1205000-10000万元15010000万元以上180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经委托人协商同意,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次数不超过3次。
等待补充提交证据、勘察现场等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2.132.13出庭作证出庭作证1.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鉴定人出庭应携带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经委托人允许,不予回答。
2.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凡是担任鉴定项目的鉴定人接到委托人的出庭通知以后,都应按时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前应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鉴定项目合同约定。
鉴定机构可向委托人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所需回答的问题或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内容,便于事先准备。
3.出庭作证的意义:
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4.鉴定人出庭作证任务:
宣读鉴定意见书,完成举证任务;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完成质证任务。
5.擅自不出庭的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三、鉴定依据三、鉴定依据3.1鉴定人自备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依据: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合同约定非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应由当事人提供。
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市场要素价格。
3.2委托人移交1.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
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所有案卷(送鉴证据材料目录)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鉴定机构接收证据材料,应开具接收清单。
收取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
2.质证、认证情况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3.必要时,鉴定机构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补充证据的函件。
3.3当事人提交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
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
举证期限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由委托人明确。
举证期限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由委托人明确。
证据移交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向当事人出具收证据移交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及时将证据材料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据,及时将证据材料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
交换质证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交换证据,鉴定人应将证据逐一交换质证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交换证据,鉴定人应将证据逐一登记,当事人签领。
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据,或者交换证据拒登记,当事人签领。
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证据,或者交换证据拒绝对证据确认签字,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和使用。
绝对证据确认签字,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和使用。
延期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延期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告知其向委托人申请延期,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告知其向委托人申请延期,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3.4证据的补充鉴定人提请补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鉴定人提请补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鉴定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知当事人补充鉴定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当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当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自行补充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自行向鉴当事人自行补充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自行向鉴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其提请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
鉴定人应定人补充证据的,鉴定人应告知其提请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
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3.5鉴定事项调查鉴定事项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鉴定事项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证据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证据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各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各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鉴定人有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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